林振文

林振文(1937-2000),臺灣桃園人。 依(61)初特字第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復興鄉三民村幹事, 其經王宗霖吸收參加「山防隊」,並奉李義平指派擔任宣傳等任務。1972年4月25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6年1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9月提出申請,2008年1月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同案被告王宗霖吸收加入「山防隊」,係依其及王宗霖2人偵訊中之自白,惟2人均於審判中否認,且並無證據顯示「山防隊」係以武力推翻政府之非法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