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道

高博道(1931-1995),臺灣桃園人。 依(60)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委任三級保健員,其由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成員李義平介紹,參加擔任「山防隊」醫療工作。1968年8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審理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義平等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具體證據足以認定「山防隊」屬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保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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