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博道
- 高博道 男 1931年出生 1995年卒 臺灣 桃園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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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博道(1931-1995),臺灣桃園人。
依(60)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委任三級保健員,其由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成員李義平介紹,參加擔任「山防隊」醫療工作。1968年8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審理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義平等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具體證據足以認定「山防隊」屬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0)更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委任三級保健員,其由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成員李義平介紹,參加擔任「山防隊」醫療工作。1968年8月13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1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於審理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義平等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具體證據足以認定「山防隊」屬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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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衛生所保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義平、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高阿明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關於李義平、曾金樟、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高阿明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其餘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關於曾金樟、李義平、葉榮光、邱致智、高博道部份均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其餘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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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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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