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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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榮光(1932-),臺灣新竹人。 依(59)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新樂國校荐任六級教員,其涉嫌參加由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並參與林主持之會議等情。1968年7月26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7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原審認定其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叛亂組織之證據資料,僅依其於偵查時之供述及同案、另案被告之證詞,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據應屬不足。葉君於審理時曾抗辯未曾加入上開叛亂組織,亦無參加任何集會,故無法證明葉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新樂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