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綤熹 ( 巫邵熹)

巫綤熹,1923年生,男,苗栗造橋人。1951年因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殘餘吳金城等案」被捕,時29歲。
巫綤熹1942年宜蘭農林學校畢業。1943年1月任臺灣拓殖會社雇員。1946年10月轉任臺灣省林務局技佐。1947年5月改組任林產管理局技佐至1950年12月。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10月,山地工作委員會委員魏如羅被捕;12月魏如羅領導之巫綤熹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1951年4月,保密局自魏如羅偵訊筆錄發現,巫綤熹曾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前往埔里工作,隨即循線偵查。4月16日巫綤熹被羈押;24日吳金城於埔里被捕。7月,保密局以「自首不忠」提訊巫綤熹偵辦。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巫綤熹對於二戰結束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混亂、不用臺人、幣值大貶等社會現象感到不滿。1949年10月經農校前輩魏如羅在臺北新公園介紹認識卓中民,其後受卓中民教育,至1950年3月繳交自傳正式加入共黨,由魏、卓兩人領導負責山地工作委員會中北部聯絡工作,經常往返竹東、角板山兩地工作。1949年11月,接受上級簡吉、陳顯富、魏如羅等人命令,介紹林鐵樹(吳金城化名)到南投埔里東山木材行任職,藉以發展山地工作。1950年3月,巫前往埔里會晤霧社衛生所主任張進乾,企圖爭取其為共黨工作。期間並數次聯絡、指示林鐵樹爭取霧社商人顏金田,以協助發展山地青年。10月魏如羅被捕後,巫綤熹潛往關西炭窯。12月由其父巫開城帶往國民黨苗栗縣黨部自首,隨後轉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由於自首時未交代埔里工作情形等組織關係,後被以「自首不忠」查辦。
1951年8月6日,由審判官鄭有齡做成(40)安潔字第2943號之判決書,以巫綤熹「包庇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判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2年。1956年4月15日刑期結束,5月12日開釋。
1999年4月由巫綤熹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在陳述書中表示,魏如羅是他宜蘭農校與臺灣拓殖會社時的前輩,曾受其照顧,基於朋友道義,受魏所託才介紹林鐵樹去埔里工作,保安司令部和保密局僅訊問一次就被判刑關押。出獄後,無法在原單位復職,找工作無人敢用,警察經常找麻煩,曾四處燒木炭為業,後來因會日語才找到在日商做翻譯工作。
2000年12月30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巫綤熹藏匿叛徒,係以巫君參加匪「蓬萊族解放委員會」組織,並受託介紹叛徒林鉄樹工作為據,惟該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如何證明林鉄樹等為叛徒,原判決均未查明,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山林管理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4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