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如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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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如羅(1920-1951),男,桃園中壢人。1950年10月20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31歲。
魏如羅1939年宜蘭農業學校畢業後,在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擔任書記。1942年進臺北高等商業學校專修科(夜間部),白天在會社工作、夜間進修,於1943年畢業。二戰結束後,臺灣拓殖株式會社解散,1946年10月轉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商業科。1947年6月擔任臺灣省政府農林處檢驗局出納股長。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陳顯富等陸續被捕。7月魏如羅辭職返家。10月20日憲兵第四團北區憲兵隊會同桃園中壢警分局逮捕魏如羅,併同「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街頭支部余大和等案」偵辦。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魏如羅任職農林處檢驗局時,與該局副局長朱華陽之姪朱耀𡶐結識,經朱耀𡶐供閱光明報等左翼刊物,1949年4-5月間加入共黨。5月,魏如羅與其舊識李凎在朱耀𡶐的引介下共同研究土地問題、山地人口與經濟問題等。7-8月間,經李凎介紹與簡吉、陳顯富、卓中民等結識,並與其會面數次研究山地問題,其後被派加入「蓬萊族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另外,指魏如羅曾吸收宜蘭農校同學、新竹山林管理處職員巫綤熹入黨,擔任山地工作委員會聯絡工作。
1951年2月2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街頭支部余大和等案」做成(40)安潔字第0861號之判決書,以魏如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參謀總長周至柔核覆後,於3月28日完成終審維持原判定讞。4月17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
1999年6月3日由魏如羅弟魏新連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魏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游剛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魏君縱有吸收巫綤喜加入組織,研究原住民之風俗習慣,交閱反動書刊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