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如羅
- 魏如羅 男 192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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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1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魏如羅(1920-1951),臺灣桃園人。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魏如羅由臺灣工作委員會雙園支部書記朱耀珈介紹入黨,先後與李淦及周黃江等人聯絡,研究山地蕃族風俗習慣等問題,曾由黃某交與《共黨山地工作方針》一書,譯成日文,並吸收巫綤喜入黨及負責聯絡轉送反動書刊交閱。1950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4月17日執行死刑。03190申請案於1999年6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魏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游剛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魏君縱有吸收巫綤喜加入組織,研究原住民之風俗習慣,交閱反動書刊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魏如羅(1920-1951),男,桃園人,業農,1950年被捕時32歲。宜蘭農林學校畢業,擔任雇員5年。1946年10月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委任科員,月支薪160元。1947年任省財政廳科員,6月底以「親老弟穉家務極繁,家父數囑催歸照料」簽請辭職回鄉。翌年(1948)7月任職農林處檢驗局,1950年3月並擬調任檢驗局課員兼出納股長出任新竹分局荐任技士。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記載,魏如羅在1949年5月由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雙園支部書記朱耀(山加)介紹入黨。10月簡吉建立山地工委會,擔任書記,負責北部工作,他任委員,負責中部工作,陳顯富任委員,負責南部工作,聯絡、研究山地「蕃」族問題,將共黨山地工作方針翻譯成日文,冀以蓬萊族工委會向山地發展,並吸收巫繁喜(又名巫綤喜、新島巫綤喜)入黨,並交閱反動書刊,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破獲。1950年10月20日在返中壢探親途中遭到扣押。1951年2月2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861號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並著手執行,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但因無財產可供沒收,所以經國防部(40)則凱字第1267號電准免予執行在案。4月17日執行死刑。 1999年魏新連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魏如羅(1920-1951),男,桃園人,業農,1950年被捕時32歲。宜蘭農林學校畢業,擔任雇員5年。1946年10月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委任科員,月支薪160元。1947年任省財政廳科員,6月底以「親老弟穉家務極繁,家父數囑催歸照料」簽請辭職回鄉。翌年(1948)7月任職農林處檢驗局,1950年3月並擬調任檢驗局課員兼出納股長出任新竹分局荐任技士。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記載,魏如羅在1949年5月由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雙園支部書記朱耀(山加)介紹入黨。10月簡吉建立山地工委會,擔任書記,負責北部工作,他任委員,負責中部工作,陳顯富任委員,負責南部工作,聯絡、研究山地「蕃」族問題,將共黨山地工作方針翻譯成日文,冀以蓬萊族工委會向山地發展,並吸收巫繁喜(又名巫綤喜、新島巫綤喜)入黨,並交閱反動書刊,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破獲。1950年10月20日在返中壢探親途中遭到扣押。1951年2月26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0861號以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並著手執行,處以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但因無財產可供沒收,所以經國防部(40)則凱字第1267號電准免予執行在案。4月17日執行死刑。 1999年魏新連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9日經第2屆第22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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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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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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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