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旺

魏新旺(1929-1994),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08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測量員,其為魏如羅之弟,曾聽魏如羅與友人討論臺灣託管問題,迄魏如羅被捕前不告密檢舉。1951年5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53年11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7月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魏如羅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於警務處、刑警總隊及保安處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苗栗縣地政事務所測量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81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