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忠義

林忠義(1940-),臺灣花蓮人。 依(59)初特字第4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廚師,其先後三次在花蓮市金龍飯店餐廳,當眾頌揚大陸匪竊據地區人民生活好,窮人翻身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70年5月2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5月21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陳南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當眾頌揚大陸匪竊據地區人民生活好,窮人翻身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廚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42號、(59)勁需字第393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