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邦案
李友邦於日治時期即前往中國就讀黃埔陸軍軍官學校,並創立臺灣獨立革命黨,中日戰爭期間組織臺灣義勇隊支援抗日戰爭。戰後初期返臺,擔任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區團主任的李友邦,1951年11月18日因涉有共黨嫌疑遭逮捕訊辦,此為「李友邦案」。
國家安全局編印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載明,本案是因為自首人沈中民於1951年11月3日向憲兵司令部檢舉李友邦有「匪嫌」,國防部保密局於11月17日開出傳票,於11月18日李友邦到部應訊後予以扣押。但保密局偵防組組長谷正文則表示,1951年11月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改組,主委一職由蔣經國交接給鄧文儀,交接典禮在革命實踐研究院大會堂舉行,蔣介石進場時見到李友邦,即令憲兵將李架出,並責罵眾人輕忽潛伏的共黨,稱:「太太是奸匪,那麼丈夫就一定是奸匪」。另據國家安全局的檔案可知,早在1951年5月3日國防部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即上呈規堯字第45223號報告,指控李友邦為共黨在臺滲透之「元凶」,請求准予訊辦。
毛人鳳此份報告稱李友邦於1941年在浙江金華領導臺灣義勇隊時就與中共黨員駱耕漠勾結,讓駱妻張英任職義勇隊發展組織,並聘用共產黨員潘華為秘書。1945年潘華被捕後,李友邦還向福建省主席劉建緒說情,讓潘華釋放,並於戰後安排潘華來臺擔任三青團視導,而潘華則於1946年將在義勇隊建立的組織交給張志忠繼續指揮。同年12月警總調查潘華時,遭潘華察覺逃離臺灣,離臺前已吸收嚴秀峰並交給季澐領導,嚴秀峰曾多次洩露政府高層動向給季澐。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蔣介石指示警總法辦李友邦操控二二八事件與窩藏潘華,終因缺乏證據而開釋。1950年起保密局破獲多起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案件後,多名工委會成員為義勇隊幹部,包括張秋山、王正南、李媽兜、張嘉興等人。毛人鳳指出,李友邦領導的義勇隊與青年團無異為共黨之溫床,毛請求准許逮捕李友邦。
該份報告上呈至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後,該組承辦人員以便簽寫下建議附於報告上,一份5月7日的建議為「查李友邦匪嫌重大,惟該李現任臺灣省改造委員及新生報發行人,社會影響甚鉅,擬請鈞座親與各有關機關負責人會商決定處理辦法後再行呈報」。另一份5月18日的意見為「詳核原報告,李友邦積極顛覆政府之事證不足,而消極之慫恿包庇則為顯然,惟對李案之執行以公開逮捕審辦較妥,與毛局長、彭司令面商補充事證及有關口供再行簽呈」,此意見經「總統核示」應「先透過陳院長則更合理」。由此可知,雖然毛人鳳對李友邦有許多指控,但都缺乏證據,需要補充事證或口供。
1951年11月3日,海軍政治部中校沈中民,曾參加新四軍並由中共派至浙江桐廬擔任縣委書記,表示1940年8月停留浙江金華的一個月間,見李友邦與共黨幹部邵荃麟、駱耕漠、葛琴、杜青時相往來。共黨幹部翁文章還曾寄居李友邦處;邵荃麟所辦月刊《刀與筆》之經費半數由李友邦資助。12月5日又有基隆鐵路警察吳仁清出面檢舉,表示其前以軍統局臥底身分參加共黨開設之中國人民抗日軍事政治大學與新四軍,在共黨的政工大隊受訓時,李友邦曾前來訓話二次。
11月18日李友邦被憲兵司令部逮捕後,被多次詢問與駱耕漠、邵荃麟等人之關係。李表示只認識身為雜誌記者的駱耕漠曾來採訪他,其他人則已不記得。駱妻張英因為小孩生病,因此到臺灣義勇隊的醫院就診,結果小孩病逝,故留在醫院幫忙,後隨義勇隊來臺,但不久即返回中國。關於潘華,李友邦表示從未聽聞潘華批評過國民黨,1946年底潘華向李友邦表示因為兩位哥哥遭共黨殺害,要返家一趟,結果就此一去未返。
而李友邦被捕後一星期,即因高血壓病情嚴重,被憲兵司令部密送陸海空軍第一總醫院治療。1952年2月27日,憲兵司令部司令黃珍吾在致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的(41)偵督字第1148號報告中,表示李案既然犯行明確,為顧及現實,避免意外,應早日定讞,公諸社會。同年3月14日李友邦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以(41)安澄字第1091號起訴書起訴。4月2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1016號函致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表示李友邦病情嚴重有生命危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7條第二項依法定程序停止審判,俟血壓降低後再行審理。4月9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潔字第1094號代電再次請示李案是否該停止審理。4月15日總統蔣介石以機秘(乙)字第43-02號批示「從速判決可也」。
4月17日上午,保安司令部派高參室主任陶銳,率領軍法官殷敬文、田泰運、檢察官嚴同暉、書記官管萃恩及公設辯護人張元傑組成軍事法庭,由陶銳擔任審判長,來到陸海空軍第一總醫院,會同醫院楊文達院長與主治周醫生審訊李友邦,但因李不能站立應訊且有當庭氣絕之虞,於是決定不作形式上之審訊。陶銳表示本案原經批示要軍法會審,但因李病重不能進行,向上請示後總統蔣介石批示「先宣判」,所以保安司令部不得不組織形式上的軍事法庭來到醫院「一視」後,即將判決呈報總統批示。4月1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審判長陶銳、審判官田泰運、殷敬文作成(41)安潔字第1317號判決,判定李友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禠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檢舉人沈中民舉報李友邦與駱耕漠、邵荃齡等人的往來,以及潘華與李友邦的關係,成為判決書中李友邦謀叛的主要罪狀。4月21日判決經國防部(41)防隆字831號代電核定。4月22日即由臺北憲兵隊憲兵第八團綁至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從李友邦被捕至處決僅歷150天。沒收財產部分,因經查無財產可供沒收,報奉國防部(41)廉庚字第1709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1951年12月17日一份上呈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的〈李友邦被捕後之一般反應〉報告中,指李案發生後社會人士認為政府對共諜過份重視證據,既然其妻嚴秀峰為共諜,就不應讓李友邦逍遙法外。一般人認為李友邦之所以拖延遲未被捕,全是因為行政院院長陳誠的包庇所致,李友邦的地位乃陳所提拔。而與李友邦交好或同情李友邦的人,如李明法、蔡炳煌、楊慶珍,稱李友邦是因競選臺灣省黨部主委被當局含怨而強加入罪。1952年4月22日李友邦被處決後,上呈資料組的報告〈李友邦處決後之一般反應〉,指臺籍人士議論紛紛,有表示惋惜者,有不滿政府者,也有同意政府處置者。蔣渭川認為李友邦死有餘辜,但其廉潔的品格在半山中實屬難得。丘念台、蔡培火認為李友邦是吳國楨主席與陳誠院長摩擦下的犧牲品。丘念台在李友邦被捕後曾訪陳院長多次為李求援,現在則廣為宣傳李案並無確實證據卻將李處決,政府如此作法將使人民之生命無所保障,丘的宣傳正使無知民眾聞而憤慨。
1996年4月22日,其妻嚴秀峰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賠償申請,1997年6月2日經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通過,予以賠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友邦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17。
2. 國家安全局,〈李友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803000000A/0069/W980630CC/1 。
3. 國防部軍法局,〈李友邦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12/212。
4. 國家安全局編
1959〈李友邦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126-127。臺北:國家安全局。
5. 谷正文口述
1995《白色恐怖秘密檔案》,頁114-119。臺北:獨家出版社。
6. 嚴秀峰申請,李友邦資料,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案號:759。
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