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秀峯 (嚴秀峰)

嚴秀峯(1921-),浙江杭州人。 依(39)安澄字第2786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潘華介紹參加匪幫,受季澐領導等情。1950年2月1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2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據,並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且原判決對其參加匪幫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