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

本案為015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炳(1931-),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蔡炳、蔡隆順、蔡丁財、蔡金池、蔡金生父子五人,均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受許再傳領導教育,參加教育集會多次,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5日刑滿開釋。01533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蔡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匪幹許再傳等之供證,據以論罪;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匪「地下武裝工作隊」之性質、目的,原判決亦均未查明,又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炳,1931年生,男性,臺北縣人,務農兼做礦工。1953年涉鹿窟事件被捕,時24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蔡炳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許再傳)領導,他說武裝工作隊是要協助解放臺灣的。他當時以為共黨是新民主,參加後將來會有好處。參加後與他父親蔡丁財、哥哥蔡金池、蔡隆順及弟蔡金生等五人同一小組,曾參加集會五次,由張指導員來家裡講解新民主義的好處及共黨的政治經濟問題,並受守秘及氣節教育,但未交隊費。 1953年2月26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扣押。3月2日該局訊問後,3月3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起訴,12月28日(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以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31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判決後先送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在仁監反省房關了四年多,不僅受到虐待,且吃飯、拉屎都在一間關32個人的小房間裡,沒有運動,身體持續惡化。1959年6月16日撥交綠島警備總部新生訓導處,上課半天、上山勞動半天。1962年10月31日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扣除判決前羈押日數1年6天,1963年2月25日執行期滿,依法開釋。 蔡家一家父子五人被捕,剩兩位兄嫂及母親及兩個未滿12歲的小弟,家裡經濟陷入困境,弟弟沒錢讀書只好休學,女眷則到山上做雜工、扛木頭,賺取微薄工資維生。其母到保安司令部情報處送東西時還遇到金光黨,身上的錢財被騙,回不了瑞芳,幸遇同鄉里長叔叔廖萬來出錢買車票才得以回家。家中經濟要到其父蔡丁財及弟弟蔡金昇服完5年徒刑回來後才開始好轉。出獄後生活受到干擾,管區警察半個月就來找麻煩,調查戶口,持續調查十多年,直到戒嚴令解除後才沒有再來。 1999年4月蔡炳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12月12日經第一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