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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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08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丁財(1897-1971),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蔡丁財由陳振福介入地下武裝工作隊,受許再傳領導教育,並參加教育集會多次,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2月25日刑期結束,3月6日開釋。0108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丁財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蔡君在偵查中之自白與另案被告許再傳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無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丁財(1896-1971),男,臺北瑞芳人,未就學,業農。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5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因受誘騙,以為將來會有好處,所以在家由陳振福介入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受張指導員(許再傳)領導。加入後與其子蔡金池、蔡隆順、蔡炳、蔡金生等5人同一小組一起學習。曾參加集會10次,由張指導員前來講解新民主主義、共黨的政治經濟學,並受守秘防特及氣節教育,未交隊費。 1953年2月26日警察與官兵到家將之抓去瑞芳分局問話,當晚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南所羈押、訊問,1星期後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以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954年3月31日奉國防部(43)清澈字第976號令核定。 判刑確定後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新店分所,1954年9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在獄中遭到不人道之對待,被拔指甲。又編入仁監初級教誨,但因年老、不識字,歷年皆無成績。扣除羈押日數為1年5天,1958年2月24日執行期滿,但至3月6日才開釋。 蔡丁財一家父子5人被捕,剩下妻子及2位媳婦及2個未滿12歲的兒子,家裡經濟陷入困境,兒子沒錢讀書只好休學,女眷則到山上做雜工、扛木頭,賺取微薄工資維生。其妻到保安司令部送東西時還遇到金光黨,身上的錢財被騙回不了瑞芳,幸遇同鄉廖萬來出錢買車票才得以回家。家中經濟要到蔡丁財及其子蔡金昇服完5年徒刑回來後才開始好轉。出獄後警察會來找麻煩,生活不得安寧。 1999年4月由其子蔡忠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