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池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456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金池(1919-1996),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蔡金池由陳振福介入匪地下武裝工作隊,受許再傳領導教育,參加教育集會多次,聽講反動言論。1953年2月2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5日刑滿開釋。04564申請案於1999年12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蔡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再傳等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地下武裝工作隊」之性質、目的,原判決亦均未查明,又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金池(1919-1996),男,臺北瑞芳人,未就學,業農兼做礦工。1953年因「曉基地陳振福等案」被捕,時3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因誤信共黨是新民主,要解放臺灣,將來有好處,所以在家中由陳振福介紹加入共黨地下武裝工作隊為隊員,受張指導員(許再傳)領導。參加後與父親蔡丁財及弟弟蔡隆順、蔡炳、蔡金生等5人同一小組,在一起學習。曾參加10次集會,由張指導員講解共黨新民主主義、共黨政治經濟學等問題,並受過守秘防特及氣節教育,但未交過隊費。 1953年2月26日遭到國防部保密局扣押、偵訊,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8月29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3701號將之起訴,12月28日以(42)審三字第84號以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954年3月31日國防部以(43)清澈字第976號核定。 判刑確定後,1954年9月29日入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6月16日轉送臺灣警備總部新生訓導處,1961年10月31日轉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訓。扣除羈押日數為1年6天,執行期滿為1963年2月25日。 鹿窟事件蔡家父子5人被捕,留下其妻、母親等3位女眷及2個未滿12歲的小弟,家裡經濟陷入困境,弟弟沒錢讀書只好休學,女眷則到山上做雜工、扛木頭,賺取微薄工資維生。其母到保安司令部送東西時還遇到金光黨,身上,的錢財被騙回不了瑞芳,幸遇同鄉廖萬來出錢買車票才得以回家。家中經濟要到其父蔡丁財及弟弟蔡金昇服完5年徒刑回來後才開始好轉。 1999年12月由其女蔡秀蘭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通過,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