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舜梆

本案為0166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舜梆(1926-),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營盤國校教員,李舜梆受父親李喬岳之慫恿,宣誓參加草屯支部,後又參加李漢堂之武裝小組為游擊隊員。1950年4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4月21日刑期結束,6月19日開釋。0166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舜梆、鄒淑靜、林明傳等3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之供詞為據,惟依判決書記載,扣案沒收之槍彈,係為他案被告洪麟兒所收藏。且原判決所指被告宣誓時使用之「匪旗」並未獲案,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李君等3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舜梆,男,1926年生,南投草屯人,父親李橋岳,母親曾玉鳳。草屯實踐農業家政學校(今南投縣立草屯國中)畢業,為家中長子。1943年被派往臺中州名間鄉皮子寮國民學校任教,1944年調任營盤國民學校任教,1950年因「草屯支部洪西以等案」被捕,時24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3月李舜梆於自宅宣示參加共黨組織之南投支部,成立名為游擊隊的武裝組織。李鎮洲、李舜梆、鄒淑靜為黨員。1950年4月22日下班時被臺中憲兵隊拘捕;26日轉送臺南憲兵團再次偵訊,28日轉送情報處偵訊,5月10日送軍法處。 李舜梆2014年受訪時指出,伯父李喬松日治時期即從事政治運動,與日本政府抗爭。戰後對中華民國也十分反感,轉為歡迎中國共產黨。1949年伯父李喬松帶綽號「老周」本名張伯哲的人來李家與李橋岳見面,希望李舜梆與其父加入組織。張伯哲是廣東人,為中國共產黨地下黨員。李舜梆被捕前已從伯父李喬松處聽聞有關單位要逮捕父親,李橋岳因此逃往南部藏匿。1950年4月22日下午5點,李舜梆從學校回家約6點左右,臺中憲兵隊派人到家,將他帶往南投警察局審訊。在南投警局審訊時,有位女教師鄒淑靜也被捕偵訊中,據李舜梆口述,自己根本不認識這位教師。之後兩人同時輾轉被送到臺中、臺南,最後轉送臺北保密局,在保密局接受偵訊。1950年6月1日(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以「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隨即送往國防部新店的軍人監獄。據李舜梆回憶,軍人監獄的囚房非常壅擠,受刑人只能輪流躺著像擠沙丁魚依樣交叉睡。軍人監獄之後再被送往臺北內湖的新生總隊,是因為被拘禁在軍法處看守所的人滿為患,暫時借用內湖國小的教室。在軍法處關押時,母親曾來探望, 從中得知二弟李舜治也被逮捕,1951年2月23日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期間父親李橋岳與弟弟李舜治也在綠島服刑。1955年4月21日刑滿出獄。 1955年出獄後先在臺中第八市場附近的屠宰場負責會計業務,審核所屠宰的豬隻品質,因為工作過於勞累,遂辭職與剛退伍的三弟李舜權承租整地工作。1957年南投鎮農會需要一位臨時辦事員,經剛出獄的父親請託南投鎮農會總幹事幫忙謀職下順利進入南投鎮農會服務。其間有國民黨南投民眾服務社李姓主任干預,要求辭退李舜梆,經向負責監視李舜梆出獄後動態的負責人反應後,就安穩在南投鎮農會工作到1990年,從門市部到招攬民眾存款的信用部。 1999年4月,李舜梆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