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傳

林明傳(192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李漢堂煽騙,參加共產黨武裝小組,為游擊隊員。1950年4月1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16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強制工作。1957年3月27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李舜梆、鄒淑靜等3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之供詞為據,惟依判決書所載,扣案沒收之槍彈,為他案被告洪麟兒所收藏。且原判決所指其宣誓時使用之「匪旗」並未獲案,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其等3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4.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