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淑靜

  • 鄒淑靜 1931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鄒淑靜(1931-1994),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第一國民學校教員,其受同事曾清山之宣傳,在江朝澤家宣誓參加南投支部。1950年4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15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李舜梆、林明傳等3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之供詞為據,惟依判決書記載,扣案沒收之槍彈,係為他案被告洪麟兒所收藏。且原判決所指其宣誓時使用之「匪旗」並未獲案,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等3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