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庚錦

  • 林庚錦 1901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內湖新生總隊、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庚錦(1901-197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在李舜梆家宣誓參加叛黨南投支部。1950年4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21日刑期結束,5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庚錦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之供詞為據,為依判決書所載,扣案沒收之槍彈,係為他案被告洪麟兒所收藏。且原判決所指被告宣誓時使用之「匪旗」並未獲案,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林君有參加叛亂組織之情事,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