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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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金標(191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營盤國民學校教導主任,其由洪麟兒吸收,參加匪黨組織,隸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先後吸收吳紹燻、林庚錦等加入,編入草屯支部,受洪麟兒領導,又經洪麟兒通知參加匪徒周某主持之區委會議,聽受周某講解大陸匪黨勝利情形,及利用「三七五」減租作反動宣傳等情。1950年4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江朝澤等人供述為據。惟其聽講大陸匪黨勝利情形、反宣傳「三七五」減租及吸收在逃之吳紹燻、林庚錦等人參加之行為,均難認已達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營盤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