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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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金標(1915-1950),男,臺中人,臺灣總督府臺中師範學校(今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畢業。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營盤國民學校教導主任,年36歲。初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同年12月9日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3月底莊金標在草屯經洪麟兒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初與江朝澤、王銀城為一小組,10月編入草屯支部。1949年3月先後吸收吳紹燻、林庚錦2人加入組織,該支部黨員有江朝澤、洪右、洪西以及莊金標4人,受洪麟兒領導。後接獲洪麟兒通知,參加共黨分子張伯哲(化名周某)主持之區委會議,開過4-5次會議,會中張伯哲叫他們吸收黨員、討論時局,並聽其講解中國大陸共軍勝利情形,及利用「三七五減租」作反動宣傳等情。1950年4月6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在學校宿舍逮捕。 1950年8月18日由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判決呈核時,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定其犯罪事實為參加共黨,吸收黨員,擴展組織,並分別擔任委員會及支部書記委員等職,擬改處死刑,後經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12月13日,原判決書經修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2月20日移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2月21日上午5時由憲兵第四團押送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並無留下遺言。 沒收財產部分,1951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0)安澄字第4955號代電,指示南投縣政府派員督同當地警察局及鄰里長等前往莊金標住所,將其所有財產除家屬日常生活所需外,予以查封,交給該管警察局妥為保管,並將各項財產及家屬人口、年齡、生活狀況分別造具清冊復報憑辦。1952年1月18日南投縣政府以(41)府警刑字第1253號代電,回覆莊金標已遷移彰化縣和美鎮,請飭彰化縣政府辦理查封工作。2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423號代電,指示彰化縣政府派員查封財產復報。6月1日保安司令部以(41)安澄字第2081號代電向國防部報告查報情形,以莊金標無財產,其家屬有子二女一,均未成年,妻為傭工,擬請免予執行。6月6日奉國防部(41)防際字第537號代電准免執行。 莊金標遭槍決後,家屬因無錢領屍,所以被葬於六張犂(今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45年後,其家屬才找到其葬身之處。儘管其已受刑槍決身亡,但其女兒莊美紗仍受政府考管,直到1968年6月才撤銷。 1999年6月3日,其子莊裕彰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4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莊金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江朝澤等人供述為據,惟莊君聽講大陸匪黨勝利情形、反宣傳「三七五」減租,及吸收在逃之吳紹燻、林庚錦等人參加之行為,均難認已達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營盤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