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烱松 (洪炯松)
- 洪烱松 (洪炯松) 男 1928年出生 197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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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炯松(1928-197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洪麟兒、莊金標及李漢堂之煽騙,參加叛黨草屯支部。1950年4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7日刑期結束,10月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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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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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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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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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