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其中
- 洪其中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南投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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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其中(1927–),男,南投人,警察。
1943年3月畢業於臺中州草屯實踐農業家政學校(今南投縣草屯國中)後被調往日本京都當海軍工員,因罹患瘧疾,遭海軍拒收,轉就讀京都中學,1946年畢業返臺,進草屯山林管理所工作,調任草屯山林營業所。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草屯駐軍到草屯農會搬米,但未持有領米憑證,洪其中與林錫水為保衛農民寄存之米糧,糾眾將被搬上貨車的米拖下來,兩人當場被國軍用槍桿毆打,洪其中被打到吐血,逃入國姓鄉內山躲藏,由其叔洪西謀供給衣食,並由醫生何連診治,約半年漸康復。
勢緩後,經洪金園介紹,下山考試,1950年2月考上警察學校候差班,結訓後,派任南投縣警局埔里中峰分局。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11月洪西以、洪右與洪朝東在洪麟兒住宅宣誓入黨,張伯哲監誓,1949年1月彼草屯支部成立,洪右與洪朝東任支部正副書記,後分由洪西以與吳紹勳接任,並於南投縣乾溪建立武裝基地。洪麟兒案發潛逃後,由洪西以收藏手槍等武器、偽造臺中縣政府鋼印一顆、以及組織文件書刊等物,埋於住宅後園。1950年2月洪其中由洪西以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同月接受警察學校訓練。4月便衣憲兵逮捕洪西以、洪烱松與洪右等人,洪其中因在警察學校受訓,並未「為匪工作」。同月洪其中派任信義鄉分駐所代理所長,1950年11月調回埔里中峰分局,11月18日被捕,送警總情報處,後轉送保密局。1951年7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刑12年。
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後送內湖新生總隊,轉送綠島。1961年10月移送臺北土城生產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教育,1962年11月17日刑滿出獄。
出獄後,找工作到處碰壁,曾到基隆礦坑挖炭,亦做過卸貨捆工,還因賣農藥被倒了30多萬,最後因精華旅行社老闆的哥哥亦是政治犯,才被錄用。
1997年8月25日由洪其中、林至潔、吳聲潤、陳英泰、盧兆麟、陳鵬雲與施顯華等受害者發起籌組臺北市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9月26日舉行成立大會,積極向立法院請願,要求尊嚴與公道。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雖在保密局承認參加叛亂組織等行為,但在審判中均否認,且均未參與集會及其他叛亂活動,又無其他佐證,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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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警察局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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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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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