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鵬雲

陳鵬雲(1927-),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茶葉聯營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其由高銓清介紹認識張秀伯,由張秀伯吸收納入田進添所領導之街頭支部為黨員。1950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吸收其參加之另案被告張秀伯之供述為依據。惟其參加所謂「街頭支部」之組織形態、屬性及被告加入之形式等均無相關具體佐證及說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湾茶葉聯营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