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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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伯(1928-1960),化名郭保秀,男,臺北中和人,為家中長男。1942年臺北漳和國民學校畢業,1944年臺北工業技術練習生養成所採礦冶金科畢業。曾在日本海軍第六十一航空廠、儀表工廠工作。其後為臺北市城中區公所戶籍員。根據檔案來看,1950年1月保密局到臺北縣張家逮捕張秀伯(其他文獻則說是到區公所逮捕),時23歲。
當局依其供詞擴大偵查,陸續逮捕郭琇琮、吳思漢等51 人。依照新生訓導處的紀錄,1949年由朋友王清泉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之愛國青年聯誼會、臺灣青年愛國同盟會。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提到張秀伯吸收高銓清加入叛亂組織,並偽造戶口謄本三、四十份。對此本人亦供認。就參加叛亂組織的部分,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以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所職務上職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違反《刑法》第213條,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是以概括之犯意觸犯同一罪名,且與本案具備牽連關係,所以應合併處罰,應執行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服刑期間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
1960年3月16日,張秀伯等人上山砍取茅草,因為山區廣闊,集中管理不易,因雨後路滑,張秀伯不慎失足,滑落懸崖而死(另有說法認為張秀伯是因為在山上勞動與綠島人談話,為了躲避管理人員而失足)。其後葬於綠島公墓。因此事,原先第二大隊以第二大隊五中隊分隊長司俊卿因怠忽職守而記過一次,隊長周子清申誡。不過新生訓導處認為處分太輕要求再核。中間一度出現司俊卿記過二次、隊長周子清記過一次的擬辦。但最後仍是以原案上呈到警備總司令部。3月30日新生訓導處官兵和新生在公墓辦理追悼會,並將照片寄給家屬。1986年家屬申請到綠島警備指揮部領回張秀伯的遺骸。
張秀伯之弟張秀人於1999年12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3月16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秀伯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城中區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4年,1960年於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