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伯

張秀伯(1928-1956),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城中區公所戶籍員,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高銓清加入,並偽造戶口謄本三、四十份。1950年1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3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960年3月16日於執行中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城中區公所戶籍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3月24日,1960年於執行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