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銓清

  • 高銓清 1926年出生 臺灣省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銓清(1926-),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漿糊業,其由張秀伯邀入共黨,並同時介紹陳鵬雲及周坤益與張認識,由張吸收納入田進添即蔡水傳所領導之街頭支部。1950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1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依據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依據,惟所謂「街頭支部」之組織形態、屬性及其加入之形式等均無相關具體佐證及說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三興工業社營漿糊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