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東

  • 洪朝東 1906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中諜報組、南投縣警察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朝東(1906-1993),臺灣南投人。 依(43)安律字第0015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洪麟兒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後,因日見大陸匪幫暴行,乃在里民大會席上公開發表反共言論、痛斥匪幫,被匪開除黨籍,即向臺中憲兵第八團第三營自首。1953年5月28日被捕。1953年8月20日交保開釋。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4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0015號裁決書記載,其參加匪「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因公開發表反共言論,被匪開除黨籍,即於39年4月向臺中憲兵第8團第3營自首,經認定自首屬實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其交保開釋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001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