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水

林錫水(1930-),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雖拒絕林其柏邀約加入政治組織,但有知匪不報之嫌。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訓,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11月2日發交感訓。1953年11月1日感訓期滿。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叛徒林其柏來往,經原判認係思想不正之行為,屬思想層次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