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其柏
- 林其柏 男 1929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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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其柏(1929-195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瑞芳鎮公所事務員,其在南投縣草屯鎮,由吳紹勳介紹參加共匪組織,擔任小組長,受吳紹勳領導,先後吸收劉哲源及吳進追等加入共匪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9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草屯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且預謀策劃建立游擊根據地,僅只在計劃,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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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縣瑞芳鎮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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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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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