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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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1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橋岳(1901-1991),臺灣臺中人。依(39)安潔字第276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里長,李橋岳受洪麟兒勸誘參加朱毛匪臺灣民主同盟會,並參與會議討論成立臺灣工作委員會南投支部及加緊宣傳擴大組織,又慫恿李順邦(即李舜梆)加入組織,並繳納黨費,因傳聞政府將逮捕乃逃往牛角坑山上藏匿。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9月7日刑期結束,10月3日開釋。02124申請案於1999年5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橋岳參加叛亂之組織臺灣工作委員會南投支部,係以李君於刑警總隊及保安司令部審訊時之供認,與證人洪麟兒等供證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臺灣工作委員會南投支部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橋岳(1901-1991),男,臺中霧峰萬斗六人,妻子曾玉鳳,育有5子6女。1948年任南投縣營盤里里長,與其他里長洪朝東、吳夏、洪麟兒投入推行三七五減租工作。1950年因涉入「臺灣民主同盟李橋岳等案」而被捕,時51歲。 據官方資料顯示,李橋岳所涉案件與張伯哲有關。張伯哲化名「老周」,與洪麟兒、莊金標等在南投草屯一帶密設共黨組織南投草屯支部吸收黨員,發展名為游擊隊的武裝團體,案發後李橋岳開始逃亡。根據台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769號判決,1948年李橋岳受洪麟兒勸誘加入「臺灣民主同盟」後,討論成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投支部,慫恿長子李舜梆加入並繳納黨費。同年在洪麟兒介紹下加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草屯支部,參與開會,因傳聞政府即將逮捕,遂避往牛角坑山上藏匿,經臺中市警察局偵悉拘捕後,押解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2014年李舜梆受訪時指出,父親李橋岳被捕以前曾在軍功寮附近一處叫「龍眼林」的地方經營農場,伯父李喬松則在日治時期就從事與日本政府抗爭的政治運動,戰後加入中國共產黨的地下組織。李喬松與張伯哲先找李橋岳加入,也希望李橋岳的兒子李舜梆加入。後來二子李舜治在工廠被捕,李喬松示警李橋岳儘速藏匿躲避,不久長子李舜梆也被捕。據李橋岳四子李舜熙回憶,曾在臺北監獄探視大哥李舜梆,大哥極力暗示弟弟要父親躲藏好,若被逮捕恐怕會被槍決,還比了一個死掉的手勢,李橋岳在先前經營農場的「龍眼林」附近躲了半年多,期間由大女兒與鄰居秘密供應物資。逃亡期間,管區警察時常半夜到家搜索,妻子曾玉鳳倍感壓力,常處於失眠狀態,即便後來李橋岳被捕,管區警察不再出現仍然一樣失眠。1950年12月李橋岳因鄰村有人向政府檢舉而被捕。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隨即送到綠島服刑,1955年10月獲釋。次子李舜治判處有期徒刑12年,父子3人曾一度同在綠島監禁。 1999年5月由三子李舜權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里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76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