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舜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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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65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舜治(1927-),臺灣臺中人。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紡織公司烏日紡織廠職員,李舜治由同學莊朝鐘介紹,加入共產黨。1950年4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4月4日刑期結束,4月5日開釋。0165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有李君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間之互證為依據,別無其他積極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舜治,男,1927年生,南投草屯人,父親李橋岳,母親李曾玉鳳。臺中州立臺中工業學校畢業後,從事技術類工作。日本戰敗投降後,因為日本人離開臺灣,更受到工廠重用,薪水優渥。1950年因「臺中支部張伯哲案」被捕,時23歲。 據官方檔案,李舜治於1949年3月經莊朝鐘介紹加入共黨組織,1950年4月在臺中縣烏日鄉烏日紡織工廠工作中被保密局逮捕,轉送高砂看守所,再送至軍法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以其參加共黨雖尚無積極活動行為,僅能令負參加叛亂組織之罪責被告,判處12年有期徒刑,1962年4月刑滿獲釋。 李舜治被捕後,工廠的同事到李家告知李舜治被捕經過,父親李橋岳開始逃亡,不久大哥李舜梆也被捕。李家包括父親李橋岳、長子李舜梆、二子李舜治三人都入獄,其中最早被捕的李舜治,被判刑期最長。李舜治於補償卷宗自述逮捕經過,僅經保密局、看守所、軍人監獄各提審一次,只問同學和親戚的事情,即被牽連入獄。2011年李舜治到綠島人權園區「新生訓導處展示區」的「青春.歲月」展區(受難者照片區),找到同樣關在綠島的爸爸李橋岳、哥哥李舜梆和自己的照片,感嘆當時全家三人坐牢時,母親最為辛苦。 李舜治被捕後,據四弟舜熙回憶,有人向李舜治任職的烏日紡織工廠謊稱是政府地下工作人員,可以用錢解救李舜治,工廠同事籌錢遭騙之後,該人再來騙李家,其母李曾玉鳳為營救被捕的兩個兒子,賣豬、借錢籌措費用。 1999年4月23日李舜治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紡織公司烏日紡織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日,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