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鎮洲

  • 李鎮洲 1917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鎮洲(1917-1992),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1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受洪麟兒、莊金標及李漢堂之煽騙,加入其組織南投支部為黨員。1950年4月2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21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張伯哲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