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龍飛
- 李龍飛 男 1915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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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0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龍飛(1915-1975),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彌陀鄉鄉長,李龍飛明知張崑泰組織所謂「佃農互助會」,為匪幫外圍組織,煽惑農民、挑撥業佃糾紛,擾亂社會秩序,不制止又不檢舉告密。1952年9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5年9月24日刑期結束,10月3日開釋。07098申請案於2003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2月7日經第3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龍飛君明知張崑泰為匪諜而縱容之,係以李君及證人張崑泰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龍飛(1915-1975),男,高雄彌陀人,彌陀鄉鄉長。因渉「李武昌等案」遭判刑3年,1951年被捕時37歲。 戰後,李龍飛任彌陀鄉鹽埕村村長。1948年6月間,張崑泰、張文波等在彌陀鄉組織「佃農互助會」,該會成立後約一個月,張崑泰曾至李龍飛家邀其參加,因與張之意見不合而未加入。1951年4月該組織因張崑泰等被捕而毀滅,同年5月李龍飛當選高雄縣彌陀鄉鄉長,不久遭高雄縣警察局逮捕。 據1952年11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書,指李龍飛明知該「佃農互助會」為共黨外圍組織,竟縱容其情事,不及早檢舉,致令坐大,至1948年又經張崑泰吸收張薦、陳見等多人參加,聲勢愈大,釀成一大叛亂集團,至1951年4月因張崑泰等就捕,該組織才毀滅,因而被以「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3年。自1952年9月25日入國防部新店監獄服刑,迄1955年9月24日刑期屆滿,同年10月3日開釋。 李龍飛被判刑後,即被免去彌陀鄉鄉長職務,改派該鄉總幹事莊玉霖兼代鄉長,後經補選,由李東燦當選鄉長。李龍飛受刑期間,母親李王針因煩惱傷心過度死亡,又不能返家奔喪,盡做子女的責任。其四子李政鄉,也在期間因父親遭受巨變,卻身體受傷無法妥善照顧導致死亡。 2003年4月25日李龍飛之子李岳庭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4年2月7日經第三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李龍飛(1915-1975),男,高雄彌陀人,彌陀鄉鄉長。因渉「李武昌等案」遭判刑3年,1951年被捕時37歲。 戰後,李龍飛任彌陀鄉鹽埕村村長。1948年6月間,張崑泰、張文波等在彌陀鄉組織「佃農互助會」,該會成立後約一個月,張崑泰曾至李龍飛家邀其參加,因與張之意見不合而未加入。1951年4月該組織因張崑泰等被捕而毀滅,同年5月李龍飛當選高雄縣彌陀鄉鄉長,不久遭高雄縣警察局逮捕。 據1952年11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3184號判決書,指李龍飛明知該「佃農互助會」為共黨外圍組織,竟縱容其情事,不及早檢舉,致令坐大,至1948年又經張崑泰吸收張薦、陳見等多人參加,聲勢愈大,釀成一大叛亂集團,至1951年4月因張崑泰等就捕,該組織才毀滅,因而被以「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判處有期徒刑3年。自1952年9月25日入國防部新店監獄服刑,迄1955年9月24日刑期屆滿,同年10月3日開釋。 李龍飛被判刑後,即被免去彌陀鄉鄉長職務,改派該鄉總幹事莊玉霖兼代鄉長,後經補選,由李東燦當選鄉長。李龍飛受刑期間,母親李王針因煩惱傷心過度死亡,又不能返家奔喪,盡做子女的責任。其四子李政鄉,也在期間因父親遭受巨變,卻身體受傷無法妥善照顧導致死亡。 2003年4月25日李龍飛之子李岳庭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4年2月7日經第三屆第十五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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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彌陀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8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縱容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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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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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