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
- 李修 男 1906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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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37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修(1906-1986),臺灣高雄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李修係李武昌之胞兄,由李武昌介紹與李媽兜認識後時相往來,先後由李武昌、張坤泰等經手轉交以及李媽兜親自拿取金錢,計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元,供給為活動費用。1952年2月1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連續供給叛徒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2月16日刑期結束。07370申請案於2004年4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8月7日經第3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李修連續供給叛徒李媽兜金錢,係依李君偵訊時之供認及叛徒李媽兜之指證為據,惟李君於審理中辯稱不知李武昌及李媽兜為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故應認非確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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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西藥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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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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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