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富

陳德富(1926-),男,湖北沔陽人,被捕時27歲,任南投縣警察局額外巡官, ,因「陳寶華等搜集軍機案」被捕。 陳德富為中央警官學校警官班第17期畢業,赴臺前在上海警察局常熟分局任巡佐。 1950年1月,陳德富表兄黃行鈞之岳母費老太太,赴上海時見到陳德富,並向其告知其父親近況,陳德富因而獲悉父親陳寶華住在臺灣,同年2、3月間經費老太太協助,自上海乘坐一艘偷運大米的船隻赴舟山,再經舟山轉赴臺灣,嗣服務於臺北市武昌街派出所。 1953年6月,陳德富因捲入「陳寶華等搜集軍機案」被捕。 據1954年12月2日國防部判決書,1950年4月陳寶華(陳德富父親)任陸軍第六軍參謀長期間,曾接獲其子陳德彰(陳德富胞弟)自香港來信,託其協助為陳德彰及友人孫恒山申請來臺,陳寶華遂將孫恒山改名為陳德林,偽報為己子,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申請核發入境證。 嗣陳德彰因旅費高昂未赴臺,折返漢口,1950年6月陳德彰結識中共華中軍區情報科長李修文,由其引介認識李文彬(自稱情報處長),受其囑託赴臺蒐集軍事及美援情報。1950年8月1 日陳德彰由李文彬供給旅費,自港赴臺,與父同住。 嗣陳德彰之匪諜身分被其庶母史錫純知悉,但未檢舉,陳寶華亦因陳德彰之自首期限已過(指1951年國防部公布《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以該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期限), 暗予庇護,因而涉嫌。 兒子陳德彰被指控為匪諜後,陳寶華亦被指控於1953年3月調任陸軍第六軍7822部隊少將部隊長期間,將其曾任該軍參謀長任內之臺北防守區及各守備區永久工事位置圖等機密文件攜出,未予移交。 1953年6月15日,陳德富因父親、胞弟涉有匪嫌遭牽連,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1954年3月6日遭移送國防部軍法局看守所羈押。 經軍事檢察官張益群對其審訊,陳德富供稱1949年上海淪陷後早想脫離匪區,1950年1月因悉父親在臺灣而欲來臺,赴臺前既未受匪訓練,亦未與父親直接聯繫,並非受匪指派。 此外,陳德富供稱,來臺後鮮少與胞弟陳德彰聯繫,並不知悉其為匪工作情事。 據1954年3月24日國防部裁決書,軍事檢察官張益群認為,經保安司令部多方偵查,陳德富之犯罪嫌疑不能證實,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1954年4月12日,陳德富獲釋。 陳德富以其涉入叛亂案件遭受羈押為由,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1999年11月11日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作出88年度賠字第16號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賠償範圍以1953年6月15日至1954年4月12日為止,共計302日。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