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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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文彬 1913年出生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文彬(1913-),福建林森人。 依(41)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煉鐵廠助理管理師,同案陳明琦涉嫌加入工人工作委員會、農工聯會,持上級陳學英介紹函來臺,陳君向其等請介工作,其等密不檢舉。1952年3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20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陳明琦係持陳學英之信函向其請求介紹工作,雖陳明琦曾向其表示其為孟秀濤之學生,但並未敘及其參加匪幫組織,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陳明琦為匪諜,因此本案證據尚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煉鐵廠助理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7年有期徒刑,執行2年6月3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