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效文
- 陸效文 1922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87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陸效文(1922-1950),江蘇崑山人。08790申請案於2008年7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8年12月20日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陸效文(1922-1950),男,江蘇崑山人。1950年被捕時29歲。1940年上海民立初中畢業,進入湖南國立師範學院附中,高二肄業。因戰亂隨校流亡至桂林,1942年考上政治大學外交系。1944年響應青年從軍,保送政工班一期,結訓後調任青年軍第二○二師連輔導員。1945年戰爭結束返渝完成學業,於1946年畢業。派赴外交部實習遭拒。受臺中第一女中校長余麗華邀請,赴臺擔任英文教師。1946年經同學陳上典引介,任職臺灣航運公司。 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離臺、前往東北發展,在青年軍第二○七師政工處,協助編輯《陣中日報》,後經友人介紹、擔任中央訓練團東北分團中校教官,1948年初兼任《瀋陽日報》經理。同年春,轉任遼寧省主席王鐵漢機要秘書。東北淪陷後經青島轉往上海,擔任貿易行英文秘書。1949年10月由昔日同學陸以正擔保入境,隨即擔任興臺公司業務部襄理,暇餘並兼課建國中學講授英文課。1950年5月自請資遣,6月1日進入國防部政治部新中國出版社、擔任同上校策劃委員,負責編輯《軍民導報》,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文件,陸效文係因蒐集傳送軍政情報而遭問罪。陸效文於1948年任職《瀋陽日報》期間,由報社主筆李文彬介紹參加組織。1949年10月26日和政大同學陳道東自上海至天津、再由香港轉赴臺灣。抵臺後囑咐陳道東蒐集軍政情報,經由第三人將情報信件發往香港。1950年5月13日陳道東前往南臺灣,途經左營擬吸收服役軍中政大同學侯榮恩,遭其向上呈報。海軍總部政治部5月31日發函保安司令部,告知陸、陳可疑。保安司令部循線調查、線民李蔚榮於6月15日回報案情,6月16日拿獲陳道東,17日逮捕陸效文。辦案人員並查獲尚未送出的第四封信件,發現內有隱形墨水書寫情報。本案移付審理,軍事法庭指陸效文「奉中共中央社會部之命於京滬淪陷前即陸續為匪蒐集傳遞情報,前後傳遞四次,犯行明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2239號認定「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著手實施」,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1950年11月23日清晨,陸效文、陳道東,以及本案四被告陳昌獻、粟歲豐、張芝雨、毛鴻章共計六人,由憲四團官兵於馬場町槍決,得年28歲。本案牽累多位政大畢業在臺校友,包括張志良、陳上典、陸以正、漆敬堯、龔選舞等人,各遭判刑或關押不等處置。陸效文等人遭槍決後,身後事亦由陸以正出面辦理。 1991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文索回陸效文遺骸,安放北京八寶山公墓,2007年4月17日再轉存蘇州市烈士陵園。2008年陸效文後人檢附相關文件,向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2008年12月20日經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以該案事證明確,拒絕家屬求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陸效文(1922-1950),男,江蘇崑山人。1950年被捕時29歲。1940年上海民立初中畢業,進入湖南國立師範學院附中,高二肄業。因戰亂隨校流亡至桂林,1942年考上政治大學外交系。1944年響應青年從軍,保送政工班一期,結訓後調任青年軍第二○二師連輔導員。1945年戰爭結束返渝完成學業,於1946年畢業。派赴外交部實習遭拒。受臺中第一女中校長余麗華邀請,赴臺擔任英文教師。1946年經同學陳上典引介,任職臺灣航運公司。 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離臺、前往東北發展,在青年軍第二○七師政工處,協助編輯《陣中日報》,後經友人介紹、擔任中央訓練團東北分團中校教官,1948年初兼任《瀋陽日報》經理。同年春,轉任遼寧省主席王鐵漢機要秘書。東北淪陷後經青島轉往上海,擔任貿易行英文秘書。1949年10月由昔日同學陸以正擔保入境,隨即擔任興臺公司業務部襄理,暇餘並兼課建國中學講授英文課。1950年5月自請資遣,6月1日進入國防部政治部新中國出版社、擔任同上校策劃委員,負責編輯《軍民導報》,迄於被捕。 根據官方文件,陸效文係因蒐集傳送軍政情報而遭問罪。陸效文於1948年任職《瀋陽日報》期間,由報社主筆李文彬介紹參加組織。1949年10月26日和政大同學陳道東自上海至天津、再由香港轉赴臺灣。抵臺後囑咐陳道東蒐集軍政情報,經由第三人將情報信件發往香港。1950年5月13日陳道東前往南臺灣,途經左營擬吸收服役軍中政大同學侯榮恩,遭其向上呈報。海軍總部政治部5月31日發函保安司令部,告知陸、陳可疑。保安司令部循線調查、線民李蔚榮於6月15日回報案情,6月16日拿獲陳道東,17日逮捕陸效文。辦案人員並查獲尚未送出的第四封信件,發現內有隱形墨水書寫情報。本案移付審理,軍事法庭指陸效文「奉中共中央社會部之命於京滬淪陷前即陸續為匪蒐集傳遞情報,前後傳遞四次,犯行明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2239號認定「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並著手實施」,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1950年11月23日清晨,陸效文、陳道東,以及本案四被告陳昌獻、粟歲豐、張芝雨、毛鴻章共計六人,由憲四團官兵於馬場町槍決,得年28歲。本案牽累多位政大畢業在臺校友,包括張志良、陳上典、陸以正、漆敬堯、龔選舞等人,各遭判刑或關押不等處置。陸效文等人遭槍決後,身後事亦由陸以正出面辦理。 1991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文索回陸效文遺骸,安放北京八寶山公墓,2007年4月17日再轉存蘇州市烈士陵園。2008年陸效文後人檢附相關文件,向補償基金會聲請補償,2008年12月20日經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以該案事證明確,拒絕家屬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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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政治部新中國出版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223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