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泉
- 何少泉 男 1918年出生 浙江 杭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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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少泉(1918-),浙江杭州人。
依(40)安潔字第09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科長,其任京滬杭警備司令部砲兵指揮部科長時,匪幫中央政治局社會部所派匪諜陸效文潛入上海,為匪搜集京滬線軍隊佈防情形,陸效文經人介紹結識其,向其探知當時上海砲兵單位與駐地及砲之數量、口徑等項,轉報匪方。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判處無期徒刑,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71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輕其刑為有期徒刑15年。1971年10月23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根據其供認曾將在上海作戰之砲兵消息告知陸效文,與陸效文所供稱之情形相符合為論罪依據。惟所指之砲兵消息為何,原判決中並未加以認定;另陸效文曾供稱,並未向其表示其身分,且其與陸效文曾為同學,無法證明其明知陸效文為叛徒,因此難認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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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0年羈押,195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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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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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