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泉
- 何少泉 男 1918年出生 浙江 杭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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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少泉,1918年生,男,浙江杭州人。軍政部軍需學校學員班11期畢業。1950年任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眷管理處第二科中校科長時,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32歲。
早年資料不詳。軍需學校畢業後,派任軍政部第三廳總務處上尉科員,之後陸續任職軍政部第八軍需局、軍政部軍需組、吳淞要塞司令部、聯勤第一兵站總監部(鄭州)、上海港口司令部、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職務大都與軍需有關。1949年5月上海撤退,隨指揮官逃到定海,再轉臺灣,調高雄要塞司令部中校附員,但在臺北辦公。1950年1月調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軍眷管理處第二科科長;3月公署撤銷,單位改隸聯勤,職位不變迄於被捕。
被捕緣於陸效文。1949年春節,何在上海港口司令部同事焦敬仁家裡吃晚飯,陸(焦的崑山同鄉和小學同學)也在場,遂由焦介紹認識陸。同年5月又在連襟葉寶慶的店家與陸相遇。時上海危急,陸問上海有日軍助戰是否屬實?何說「恐怕有的」。陸又問「上海戰事是否吃緊」?何說「可以好轉」(陸在偵訊時則說,何「對大局亦不表示樂觀,於是我想爭取他」)。陸又問有多少砲兵?何說有4個團,另江寧要塞砲兵約有1團。陸又問砲兵團的駐地,何也告訴他。這是本案關鍵情節。據何偵訊時稱,他不知陸的共諜身分,但看陸有點流氓氣,怕得罪了他,會影響連襟生意;且團的位置不是砲的位置,砲常配合作戰而移動,他認為講了不至於出事。陸則說,當時他向何吐露來意、表明身分,勸何供給情報,陸能保證他生命財產安全,「他考慮一下,終於把砲兵單位的數量及駐地告訴我」。兩造說法出入甚大。惟因局勢緊張,陸和金姓人士(原計畫與他接頭拿情報)失去聯絡,情報並未送出。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上情。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警察前往何家將其逮捕。9月軍法處以《刑法》「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將其判刑7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呈國防部,認為應改用《懲治叛亂條例》「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洩漏軍機)治罪,軍法處遵之,改判無期徒刑(判決書:(40)安潔字961號)。
此後從1951至1955年,何至少申請復審7次,並檢具當時直屬長官、前砲兵指揮官邵百昌和軍需處長余俊、現職長官軍眷管理處長何偉業,及歷任長官上海港口司令周力行等19人的證明書,保證其「忠黨愛國之赤忱、反共抗俄之決心」。俱遭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國防部軍法局駁回。1957-1997年(時已出獄),又最少5次向行政院、監察院等機關聲請非常審判,亦遭國防部軍法局駁回。
1971年,當局為配合開國60年慶典,公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全國有1萬多人獲得減刑,包括41名符合嚴格條件設定的政治犯,其中有12名無期徒刑受刑人,何少泉在內。何經減刑為15年,於同年10月23日從綠洲山莊出獄,坐牢計21年4個月,時已53歲。昔在新生訓導處服刑時,受在綠島佈道的俞敬群牧師感召,受洗成為基督徒,出獄後繼續讀神學院,獻身傳教事業,後來成為牧師。
1999年4月20日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臨時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原判決根據何君供認曾將在上海作戰之砲兵消息告知陸效文,與陸效文所供稱之情形相符合為論罪依據。惟所指之砲兵消息為何,原判決中並未加以認定;另陸效文曾供稱,渠並未向何君表示其身分,無法證明何君明知陸效文為「叛徒」﹔故應認何君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早年資料不詳。軍需學校畢業後,派任軍政部第三廳總務處上尉科員,之後陸續任職軍政部第八軍需局、軍政部軍需組、吳淞要塞司令部、聯勤第一兵站總監部(鄭州)、上海港口司令部、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職務大都與軍需有關。1949年5月上海撤退,隨指揮官逃到定海,再轉臺灣,調高雄要塞司令部中校附員,但在臺北辦公。1950年1月調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軍眷管理處第二科科長;3月公署撤銷,單位改隸聯勤,職位不變迄於被捕。
被捕緣於陸效文。1949年春節,何在上海港口司令部同事焦敬仁家裡吃晚飯,陸(焦的崑山同鄉和小學同學)也在場,遂由焦介紹認識陸。同年5月又在連襟葉寶慶的店家與陸相遇。時上海危急,陸問上海有日軍助戰是否屬實?何說「恐怕有的」。陸又問「上海戰事是否吃緊」?何說「可以好轉」(陸在偵訊時則說,何「對大局亦不表示樂觀,於是我想爭取他」)。陸又問有多少砲兵?何說有4個團,另江寧要塞砲兵約有1團。陸又問砲兵團的駐地,何也告訴他。這是本案關鍵情節。據何偵訊時稱,他不知陸的共諜身分,但看陸有點流氓氣,怕得罪了他,會影響連襟生意;且團的位置不是砲的位置,砲常配合作戰而移動,他認為講了不至於出事。陸則說,當時他向何吐露來意、表明身分,勸何供給情報,陸能保證他生命財產安全,「他考慮一下,終於把砲兵單位的數量及駐地告訴我」。兩造說法出入甚大。惟因局勢緊張,陸和金姓人士(原計畫與他接頭拿情報)失去聯絡,情報並未送出。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上情。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警察前往何家將其逮捕。9月軍法處以《刑法》「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將其判刑7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呈國防部,認為應改用《懲治叛亂條例》「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洩漏軍機)治罪,軍法處遵之,改判無期徒刑(判決書:(40)安潔字961號)。
此後從1951至1955年,何至少申請復審7次,並檢具當時直屬長官、前砲兵指揮官邵百昌和軍需處長余俊、現職長官軍眷管理處長何偉業,及歷任長官上海港口司令周力行等19人的證明書,保證其「忠黨愛國之赤忱、反共抗俄之決心」。俱遭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國防部軍法局駁回。1957-1997年(時已出獄),又最少5次向行政院、監察院等機關聲請非常審判,亦遭國防部軍法局駁回。
1971年,當局為配合開國60年慶典,公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全國有1萬多人獲得減刑,包括41名符合嚴格條件設定的政治犯,其中有12名無期徒刑受刑人,何少泉在內。何經減刑為15年,於同年10月23日從綠洲山莊出獄,坐牢計21年4個月,時已53歲。昔在新生訓導處服刑時,受在綠島佈道的俞敬群牧師感召,受洗成為基督徒,出獄後繼續讀神學院,獻身傳教事業,後來成為牧師。
1999年4月20日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董事會(臨時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原判決根據何君供認曾將在上海作戰之砲兵消息告知陸效文,與陸效文所供稱之情形相符合為論罪依據。惟所指之砲兵消息為何,原判決中並未加以認定;另陸效文曾供稱,渠並未向何君表示其身分,無法證明何君明知陸效文為「叛徒」﹔故應認何君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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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0年羈押,195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刑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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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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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