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

1950年6月,當局偵破一起牽連廣泛的共諜案,官方檔案稱為「匪中央社會部潛臺匪諜陸效文等叛亂案」。全案28名涉案者,有27名外省人和1名外國人,其中6成出身中央政治學校(政治大學前身,以下簡稱「政校」),主要是1946-1947年畢業的法政、外交兩系學生。他們的涉案緣由,都與「政校出身」有重要關係。
作為遣臺共諜,陸效文具有年輕英俊、中英文佳、擅於偽裝等特點;此外更具有四重「黨國保護色」:一是國民黨籍,二是政校畢業,三是中央訓練團教官,四是黨營事業幹部。這使其在工作上得心應手,以優秀青年人才形象,利用政校關係網,在黨國體制左右逢源;甚至進入政治部充上校計劃委員,並於6月中旬前往陽明山採訪政治部召開的政工會議。陸能推進至此,只花短短8個月。
陸來臺後,與上級聯繫係透過香港聯絡人(先後為高德華、王德林)傳達。上級透過香港聯絡人給陸效文的指示,多以暗號書寫,直接寄信到興臺公司。陸效文傳遞情報,則以米湯進行隱形書寫;為規避國民黨郵電檢查,設下重重「斷點」:先託人捎信到香港,再面交或投郵,投郵設定為某某人轉交聯絡人,聯絡人再轉交上級,上級收到後須顯影才能讀取。
從檔案看,陸效文已取得不少軍事部署資料,惟武器裝備資料闕如。提供者之一的粟歲豐說:「余敷衍計,前後曾以不重要之消息告之;至於重要機密,余從未敢實告。」陳道東稱:陸效文曾告訴他「香港方面轉來最重要的指示,就是獲得臺灣西海岸各港口水深的材料」,但他得不到。蔣介石在1950年6月21日的日記稱本案「完全為中央政治學校畢業同學會幹部所領導,孫立人總部軍法處長及裝甲旅辦公室主任等,將最近舟山、海南撤退以後,臺灣軍事新部署全部供給於共探,幸未發出,可謂危極矣。」
陸效文與陳道東在策略上,都高度仰賴「政校關係網」開展工作。由於政校出身者多任職黨政機關,陸、陳利用關係套關係,滲透工作事半功倍。然而過度仰賴政校關係的結果,就是分別被政校同學李蔚榮、侯宏恩舉報,這是本案偵破的兩大線索。
本案從6月16日開始逮捕相關人士,經歷一個多月偵訊,7月21日即移送軍法處,偵辦速度相當快。逮捕行動蔣經國事先知情並批准,主要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執行,其次是陸軍總部和海軍總部。抓人多半選在凌晨,涉案者先後送到西寧南路36號的「保安處警衛大隊看守所」,也就是東本願寺偵訊。有些人遭刑求逼供,如毛鴻章即受電刑。陸效文和陳道東都受連續三晝夜的疲勞偵訊,陸寫了最少10份自白書,並供出本案大部分被告。
本案共有28名涉案者(詳下表),除了李蔚榮和黃以鏞,其餘26人都因本案坐牢,可稱為本案的「政治犯」。這26人中,有3名劉安祺將軍的親信:劉安愚、劉衡、趙文炳是主動「投案」,其餘23人都被「逮捕」。
陸效文案28名涉案者之處遇概覽
((懲)指《懲治叛亂條例》,(檢)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刑)指《刑法》)
姓名 引用法條及罪名 刑度 坐牢時間
陸效文 (懲)連續共同為叛徒搜集傳遞軍事秘密 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陳道東 (懲)連續共同為叛徒搜集傳遞軍事秘密 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陳昌獻 (懲)連續將軍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 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粟歲豐 (懲)連續將軍事秘密文書消息交付叛徒 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周芝雨 (懲)為叛徒搜集軍事秘密未遂 原判12年
核覆改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毛鴻章 (懲)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原判10年
核覆改死刑 1950.11.23被槍決於馬場町
何少泉 原判:(刑)洩漏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消息
核覆:(懲)將軍事秘密消息洩漏於叛徒 原判7年
核覆改無期徒刑 1971年減刑,實際服刑21年4個月
(1950.06.17-1971.10.23)
張志良 (懲)連續為叛徒傳遞軍事秘密 原判10年
核覆改8年 服刑8年,刑滿出獄
陳上典 原判:(懲)藏匿叛徒
核覆:(檢)知匪不報 原判10年
核覆改7年 實際服刑3年16日(1950.06.18-1953.07.03)
張秘 (檢)知匪不報 2年 實際服刑約半年(1950.06.18-1951.01.04)
張逸仙 1.叛亂罪部分:無罪
2.持有子彈部分:
原判:(刑)公共危險
覆審:無罪 原判:1年
覆審:無罪 羈押4月餘(1950.06.20-1951.11.01頃)
伍暢新 無罪 羈押近半年(1950.06.18-1950.12初)
孫鵬飛 無罪 羈押3個月
(1950.06.19-1950.09.23)
廖祖述 無罪 羈押3個月
(1950.06.20-1950.09.23)
彭國壎 無罪 羈押3個月
(1950.06.20-1950.09.22)
左洪疇 無罪
 羈押3個月
(1950.06.19-1950.09.20)
阿那奴佑 無罪 羈押3個月
(1950.06.27-1950.09.25)
陸以正 無罪 羈押3個月(1950.06.18-1950.09.30頃)
侯宏恩 未起訴 羈押2月餘(1950.06.20頃-1950.08.29)
巫福麟 未起訴 羈押50餘日(1950.09. 12頃-1950.11.04)
葉小珍 未起訴 羈押1個月(1950.06.17-1950.07.21頃)
漆敬堯 未起訴 羈押約2週(1950.06.19-1950.07.02頃)
龔選舞 未起訴 羈押約2週(1950.06.19-1950.07.03頃)
劉安愚 未起訴 羈押約1週(1950.07.07-1950.07.14頃)
劉衡 未起訴 羈押約1週(1950.07.07-1950.07.14頃)
趙文炳 未起訴 羈押約1週(1950.07.07-1950.07.14頃)
李蔚榮 無起訴 無羈押
黃以鏞
(另案) (懲)參加叛亂組織 10年 服刑約8、9個月
從檔案來看,主辦本案的保安處第三科高度仰賴陸效文的供詞,雖然供詞是疲勞偵訊取得,有多少虛假成分不得而知,但當涉案者與陸的供詞相反時,保安處寧願採信後者,以致多人都有「叛亂」嫌疑,大案宛然成形。不過偵訊後期,特務從陸效文和毛鴻章供詞取得不利於劉安祺(時為中部防守區中將司令)的線索,乃做成報告,呈蔣介石、周至柔和蔣經國,意圖擴大辦案。蔣介石下令將劉安愚、劉衡、趙文炳等扣押審訊。此事激怒劉安祺,去函彭孟緝高調關切,並飭劉安愚等人「投案」,意在維護軍人尊嚴,免受特務逮捕。保安處不敢擴大事態,速偵速結,三人一週後無保獲釋,為本案最快放人紀錄。
在被捕的23人中,有18人被以叛亂罪起訴,另漆敬堯、龔選舞、葉小珍、侯宏恩、巫福麟等5人以罪嫌不足,羈押十餘日至數十日後釋放。接著,7月31日開偵查庭,8月23日開會審庭;9月15日,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其中楊丕銘、田泰運都是保安處第三科科員,田泰運還是對陸效文、陳道東進行三晝夜疲勞偵訊者。
上表從陸效文到陸以正部分,是載於本案判決書的18人(判決書:(39)安潔字2239號,詳見各人詞條)。其中何少泉、張志良、陳上典在核覆時變更刑度或適用法條,另又宣判(判決書:(39)安潔字3391號);張逸仙經過覆審也另又宣判(判決書:(40)安潔字1002號)。這18人中,將近5成(8人)被判無罪。主要是陸效文在聚會場合,聽某某人講某某事而記之,在保安處疲勞偵訊下,變成某某人向陸提供某某情報,孫鵬飛、廖祖述、彭國壎、左洪疇、張逸仙皆類此例。阿那奴佑是反共的蘇聯人,怡和洋行永生輪警衛,陸效文聲稱託他帶信到香港投郵,他堅決否認,軍法庭對其做出無罪判決。伍暢新是香港華僑,來臺探訪女友,無端捲入本案。軍法庭雖還其清白,卻因覓保問題羈押近半年才獲釋,成為本案無罪判決最晚出獄之人。
在有罪判決部分,有5人經核覆程序更改刑度。其中張志良、陳上典刑期改輕;何少泉、周芝雨、毛鴻章刑期改重。何少泉為本案唯一無期徒刑政治犯,服刑21年才出獄。在死刑6人中,周芝雨和毛鴻章甚冤。兩人於所謂「叛亂」情節都是礙於情面,敷衍以對,其實未有行動。軍法庭卻將「未做」偷換概念為「未遂」,先將兩人各判刑12年、10年;繼而在核覆過程中,又被劉士毅和蔣介石加重其刑,最後皆予處死。1950年11月23日,6名死刑犯被憲四團押往馬場町刑場槍決。
本案26名涉案人,只有周芝雨、毛鴻章、何少泉、張志良、張秘、陳上典、孫鵬飛、彭國壎等8人獲得補償基金會的補償(周芝雨至陳上典等6人亦獲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即使扣除陸效文、陳道東、陳昌獻、粟歲豐等4名確有叛亂事證者,補償比例也不到一半(46%)。其餘18人都未獲得該會補償或冤獄賠償。可以說,這個有許多濫捕濫判情節的案子,並未受到轉型正義的充分處理。不過,由於政校關係網的庇護作用,多人出獄後仍受重用,在政、軍、法、工商、藝文、新聞界仍有不錯的發展。這在美麗島事件以前的政治案件中,實為一大異數。
另,上表最後一名黃以鏞,因本案被捕,在保安處偵訊時被羅織成另一案,與魏元珪、鄧世謀同被判刑10年(判決書:(39)安澄字2255號);當局疑受海外壓力,不滿一年即將三人釋放。然黃並未獲補償及撤銷判刑處分。詳見「黃以鏞」詞條。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1. 國防部,〈周芝雨粟歲豐違法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39/013.12/7722。
    2. 國防部,〈刺探軍機審核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39/1571.42/5290。
    3. 國防部,〈本部直屬各機關防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0/378.1/5023.1。
    4. 國防部,〈陸軍防諜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53/378.1B/7421。
    5. 國防部軍法局,〈陸效文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39/3132067/67。
    6. 國防部軍法局,〈叛亂犯申報減刑審核情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8/3136175/175。
    7. 國防部軍務局,〈楊楚材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46924444。
    8.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陸效文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567。
    9. 國家安全局
    1959《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臺北市:國家安全局。
    10. 呂芳上主編
    2015《蔣中正先生年譜長編》第九冊。臺北:國史館、中正紀念堂、中正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