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鴻章
- 毛鴻章 男 1911年出生 1950年卒 江西 九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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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毛鴻章(1910-1950),男,江西九江人。1931年畢業於上海中國公學政治經濟系。1950年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40歲,無業。
早年資料不詳。1932年任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員。1937年進軍校特訓班受訓。此後職務變動頻繁:1938年任軍委會政治部科員,1939年調軍政部第十四補訓處政治指導員,1940年調陸軍機械化學校指導員。1941年轉財政部編譯,1943年調江西火柴專賣局財務科長。1945年轉江西稅務管理局縣查徵所主任。1947年任中央訓練團東北分團中校教官。1948年任第十一綏靖區司令部經濟處科長,司令官為劉安祺。
1949年6月隨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來臺。同年7月劉兵團(第二十一兵團)調防海南,以家累過重(妻小5人)而不赴,遭到免職,賦閒臺中。曾北上找《掃蕩報》總主筆李士英、空運大隊曾憲琳介紹工作,皆無結果。陸效文與其會晤時,見其模樣狼狽,衣服很舊,情況悽慘,還借給他200元。
其獲罪之由,亦緣於陸某。陸來臺前,即銜中國共產黨之命結交軍人以備「陣前起義」。由於劉安祺部下多人曾為陸之朋友與長官,遂欲從劉兵團下手,進而相中毛鴻章。陸與毛都在中訓團當教官,彼時思想接近,關係親熱,都對現實不滿。來臺後,以毛曾在劉兵團工作,勸其重返舊職,聯絡袍澤感情,必要時策動轉變。並囑其「多拍劉衡馬屁」(劉衡為劉安祺左右手),最好謀一政工處長,庶幾可獲賭本,伺機贏局。
對陸這席話,毛、陸在偵訊時有不同說法。毛稱,當時他以「不可」為對,覺其荒唐萬分,此後二月有餘,不敢再晤陸君,「且劉兵團各級官佐亦不接觸,深免瓜李之嫌」。陸稱,他責毛過去未能把握時機,一錯再錯,「他亦懊悔不已」;勸他拍劉衡馬屁,「他說他盡量想辦法」。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毛。後者21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警察前往逮捕,在保安處曾受電刑與疲勞偵訊。案情原本單純,但兩人的供詞都提及劉安祺兵團。陸的言詞對劉安愚(安祺之弟)不利,毛的言詞更直接影射劉安祺。保安處認為「頗有呈送價值」,整理成〈匪諜陸效文毛鴻章劉孫秀莉供述有關對劉安祺工作資料報告表〉,呈蔣介石、周至柔和蔣經國,提到「綜合上述獲案匪諜奸嫌供述,共匪確已注意對劉安祺司令官部署進行煽動工作」。
1950年7月蔣介石下令,將劉安愚(臺灣中部防守區司令部上校附員)、劉衡(臺灣中部防守區司令部辦公處主任)、趙文炳(第107師政工主任)、周聲夏(第五十軍少將高參)扣押審訊。此事激怒劉安祺,去函主其事的彭孟緝高調關切:「共匪破壊攻勢陰狠毒辣,無所不用其極。應注意嚴防其對於我政府及部隊人員或難免不施用反間之計,使我上下猜忌,互啟疑怨,互失信心,造成疑團,枉抑忠貞而達成其瓦解之目的」,要求「將慎從事,免為奸邪所美」;參謀總長周至柔亦囑彭「慎審研辦,迅速處理見覆」。保安處不敢擴大事態,速審速結,一星期後,除周聲夏另涉他案,須另行簽核外,餘3人皆無保獲釋。
風波迅速落幕,卻使本案平添變數。首先,毛蝸居臺中,並未探訪劉兵團任何人,更未進行煽惑工作,軍法處卻將「未做」偷換概念為「未遂」,以《懲治叛亂條例》「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名,將其判刑10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子上呈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又向蔣介石建議改處死刑,蔣批「如擬」。1950年11月23日,毛與其他5名被告被憲兵第四團押往馬場町刑場槍決。陸效文遺言說:「我這次與陳道東兩人死得很樂意,但是周先生與毛先生兩人何故致死?實在太冤枉人家了。」明指毛鴻章為冤死(周先生指周芝雨)。毛的遺言也說:「是冤枉的。我是個公教人員,家裡無錢。」
毛生前窮愁潦倒,死後不知何故,家屬並未領屍。同案陸以正不忍其淒涼若此,自願負擔費用,由極樂殯儀館將其火化。家屬有否領走骨灰不得而知,惟被列入「特殊家屬」(案號1499)而受考管。
2008年5月9日子女毛象堯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2月20日經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鴻章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係以毛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陸效文之證詞為據,惟毛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該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且共同被告陸效文在審理中亦否認毛鴻章有煽惑軍人叛逃之情形存在,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早年資料不詳。1932年任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員。1937年進軍校特訓班受訓。此後職務變動頻繁:1938年任軍委會政治部科員,1939年調軍政部第十四補訓處政治指導員,1940年調陸軍機械化學校指導員。1941年轉財政部編譯,1943年調江西火柴專賣局財務科長。1945年轉江西稅務管理局縣查徵所主任。1947年任中央訓練團東北分團中校教官。1948年任第十一綏靖區司令部經濟處科長,司令官為劉安祺。
1949年6月隨聯勤總部軍眷管理處來臺。同年7月劉兵團(第二十一兵團)調防海南,以家累過重(妻小5人)而不赴,遭到免職,賦閒臺中。曾北上找《掃蕩報》總主筆李士英、空運大隊曾憲琳介紹工作,皆無結果。陸效文與其會晤時,見其模樣狼狽,衣服很舊,情況悽慘,還借給他200元。
其獲罪之由,亦緣於陸某。陸來臺前,即銜中國共產黨之命結交軍人以備「陣前起義」。由於劉安祺部下多人曾為陸之朋友與長官,遂欲從劉兵團下手,進而相中毛鴻章。陸與毛都在中訓團當教官,彼時思想接近,關係親熱,都對現實不滿。來臺後,以毛曾在劉兵團工作,勸其重返舊職,聯絡袍澤感情,必要時策動轉變。並囑其「多拍劉衡馬屁」(劉衡為劉安祺左右手),最好謀一政工處長,庶幾可獲賭本,伺機贏局。
對陸這席話,毛、陸在偵訊時有不同說法。毛稱,當時他以「不可」為對,覺其荒唐萬分,此後二月有餘,不敢再晤陸君,「且劉兵團各級官佐亦不接觸,深免瓜李之嫌」。陸稱,他責毛過去未能把握時機,一錯再錯,「他亦懊悔不已」;勸他拍劉衡馬屁,「他說他盡量想辦法」。
1950年6月17日陸被捕,供出毛。後者21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會同警察前往逮捕,在保安處曾受電刑與疲勞偵訊。案情原本單純,但兩人的供詞都提及劉安祺兵團。陸的言詞對劉安愚(安祺之弟)不利,毛的言詞更直接影射劉安祺。保安處認為「頗有呈送價值」,整理成〈匪諜陸效文毛鴻章劉孫秀莉供述有關對劉安祺工作資料報告表〉,呈蔣介石、周至柔和蔣經國,提到「綜合上述獲案匪諜奸嫌供述,共匪確已注意對劉安祺司令官部署進行煽動工作」。
1950年7月蔣介石下令,將劉安愚(臺灣中部防守區司令部上校附員)、劉衡(臺灣中部防守區司令部辦公處主任)、趙文炳(第107師政工主任)、周聲夏(第五十軍少將高參)扣押審訊。此事激怒劉安祺,去函主其事的彭孟緝高調關切:「共匪破壊攻勢陰狠毒辣,無所不用其極。應注意嚴防其對於我政府及部隊人員或難免不施用反間之計,使我上下猜忌,互啟疑怨,互失信心,造成疑團,枉抑忠貞而達成其瓦解之目的」,要求「將慎從事,免為奸邪所美」;參謀總長周至柔亦囑彭「慎審研辦,迅速處理見覆」。保安處不敢擴大事態,速審速結,一星期後,除周聲夏另涉他案,須另行簽核外,餘3人皆無保獲釋。
風波迅速落幕,卻使本案平添變數。首先,毛蝸居臺中,並未探訪劉兵團任何人,更未進行煽惑工作,軍法處卻將「未做」偷換概念為「未遂」,以《懲治叛亂條例》「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名,將其判刑10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子上呈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又向蔣介石建議改處死刑,蔣批「如擬」。1950年11月23日,毛與其他5名被告被憲兵第四團押往馬場町刑場槍決。陸效文遺言說:「我這次與陳道東兩人死得很樂意,但是周先生與毛先生兩人何故致死?實在太冤枉人家了。」明指毛鴻章為冤死(周先生指周芝雨)。毛的遺言也說:「是冤枉的。我是個公教人員,家裡無錢。」
毛生前窮愁潦倒,死後不知何故,家屬並未領屍。同案陸以正不忍其淒涼若此,自願負擔費用,由極樂殯儀館將其火化。家屬有否領走骨灰不得而知,惟被列入「特殊家屬」(案號1499)而受考管。
2008年5月9日子女毛象堯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2月20日經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鴻章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係以毛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陸效文之證詞為據,惟毛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該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且共同被告陸效文在審理中亦否認毛鴻章有煽惑軍人叛逃之情形存在,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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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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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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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