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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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鴻章(1911-1950),江西九江人。 依(39)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陸效文為共產黨預備黨員,曾向其身為第十一綏靖區司令部經濟處科長探得劉安祺兵團改編為五十軍及三十九軍駐防地點,並慫恿其設法再進入該團充政工處長,於必要時可誘一團或一營叛變,經其允諾,後因無法重入該團,未達目的。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死刑。1950年11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8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2月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陸效文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其之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且共同被告陸效文在審理中亦否認其有煽惑軍人叛逃之情形存在,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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