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鴻章
- 毛鴻章 男 1911年出生 1950年卒 江西 九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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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毛鴻章(1911-1950),江西九江人。
依(39)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為共產黨預備黨員,曾向前第十一綏靖區司令部經濟處科長毛鴻章探得劉安祺兵團改編為五十軍及三十九軍駐防地點,並慫恿毛鴻章設法再進入該團充政工處長,於必要時可誘一團或一營叛變,經毛鴻章允諾,後因無法重入該團,未達目的。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死刑。1950年11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8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2月經第6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毛鴻章煽惑軍人叛逃未遂,係以毛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陸效文之證詞為據,惟毛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該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且共同被告陸效文在審理中亦否認毛鴻章有煽惑軍人叛逃之情形存在,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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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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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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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