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芝雨
- 周芝雨 男 1913年出生 1950年卒 湖南 長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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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芝雨(1913-1950),男,湖南長沙人。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少將處長。1950年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陸軍總司令部逮捕,時37歲。
父周達,保定軍校畢業,曾參加香山起義,在大元帥府任參謀。芝雨先後就讀長沙青年中學、湖南省立一中、東吳大學法律系、北平大學法律系,在北大期間為復興社所吸收。1937年畢業後,由學校介紹到軍事委員會「戰時工作幹部訓練團」第四團任教官,後調二十七軍任軍法主任,1940年又返戰幹團。
戰後受同事余紀忠之邀前往東北,先後任東北九省保安司令長官部政治部督察、國民政府主席東北行轅政治部督察、新五軍新聞處長。1948年春染病住院,以國共戰局惡化,拖著病軀輾轉從瀋陽、北平、上海、長沙、廣州,一路逃到臺灣(1949年8月)。因久疏軍伍,來臺初期一面忙於謀職,一面往返臺北、香港間「跑單幫」。1950年1月經北平大學教授吳英荃介紹,任臺灣防衛司令部(後改為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長。
涉案緣由,係1949年10月在香港候船返臺期間,先後於大群酒店、海景樓餐廳,與朱叔和見面。朱為其連襟,隸屬中共華南局,潛伏輪船招商局活動,知周因貧來港跑單幫,即前往遊說,囑其打聽軍事政治消息,「給共產黨做點事情,將來好有保障」;並說日後其友人蔡冲(陸效文化名)會來找他,規定以「蔡冲要大群酒店舊賬」作為暗號,請周幫忙。周礙於情面,且隻身在港,為保安全,敷衍答允。來臺後,朱來信囑其代辦入境證,周不予理會。迨陳道東來訪,提及「蔡冲要大群酒店舊賬」的暗號,周亦不理,陳知難而退,遂未取得任何情報。1950年6月陳道東、陸效文被捕,都將周供出。21日陸軍總部將周扣押,隨國防部政治部專員押往臺北接受偵訊。保安副司令彭孟緝稱其到案後,「深沉頑固閃避重點,但經匪首陸效文、陳道東指證確鑿,事處具在,無可狡賴」;周則指控保安處恐嚇他「如不如其理想自白,則酷刑隨之」,伊觸耳驚心,乃遵命配合。然周並未搜集和提供情報,從陸、陳供詞到周的判決書皆可為證。軍法處卻將「未做」偷換概念為「未遂」,以《懲治叛亂條例》「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罪名,將其判刑12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呈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復向蔣介石建議改處無期徒刑,蔣則又親筆塗改為「死刑」。
1950年11月23日,周與其他5名被告被憲兵第四團押往馬場町刑場槍決。陸效文在遺書上說:「我這次與陳道東兩人死得很樂意,但是周先生與毛先生兩人何故致死?實在太冤枉人家了。」明指周芝雨為冤死(毛先生指毛鴻章)。周的遺言也喊冤。
其子周固猷1993年發表〈一雙馬靴〉,提到父親死後,「家中成了親友們的拒絕往來戶,除了兩三個不怕死的先父的老同學還有來往以外,都因為怕沾邊而躲而遠之」;「我們一家三口雖不至於像電影《芙蓉鎮》中那種:『你要像畜牲一樣活下去。』但也相去不遠了。」又說:先父死後不久,家中突然來了一個女管家,說是父母之前在戰幹團的學生,前來幫忙照料家務。家人原本對她非常感激,「可是不久我們才知道,她是保密局派來『緊迫清查』的。不知是因為我們每天哭哭啼啼使她受不了呢?還是查不出什麼名堂?總之,她臨走以前曾經對我說:『你爸爸那是什麼共產黨?誰叫他跟孫立人作事?』」
周妻韓鏡良,北平大學經濟系畢業,1969年(時為中興大學教授)嫁給成舍我,為其第三任妻子。
1999年4月27日周固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臨時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芝雨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未遂,以同案被告知陸效文之自白書及1封扣案之信件為證據,然周君於審判中否認,且由筆錄內容亦無法證明周君有為陸效文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父周達,保定軍校畢業,曾參加香山起義,在大元帥府任參謀。芝雨先後就讀長沙青年中學、湖南省立一中、東吳大學法律系、北平大學法律系,在北大期間為復興社所吸收。1937年畢業後,由學校介紹到軍事委員會「戰時工作幹部訓練團」第四團任教官,後調二十七軍任軍法主任,1940年又返戰幹團。
戰後受同事余紀忠之邀前往東北,先後任東北九省保安司令長官部政治部督察、國民政府主席東北行轅政治部督察、新五軍新聞處長。1948年春染病住院,以國共戰局惡化,拖著病軀輾轉從瀋陽、北平、上海、長沙、廣州,一路逃到臺灣(1949年8月)。因久疏軍伍,來臺初期一面忙於謀職,一面往返臺北、香港間「跑單幫」。1950年1月經北平大學教授吳英荃介紹,任臺灣防衛司令部(後改為陸軍總司令部)軍法處長。
涉案緣由,係1949年10月在香港候船返臺期間,先後於大群酒店、海景樓餐廳,與朱叔和見面。朱為其連襟,隸屬中共華南局,潛伏輪船招商局活動,知周因貧來港跑單幫,即前往遊說,囑其打聽軍事政治消息,「給共產黨做點事情,將來好有保障」;並說日後其友人蔡冲(陸效文化名)會來找他,規定以「蔡冲要大群酒店舊賬」作為暗號,請周幫忙。周礙於情面,且隻身在港,為保安全,敷衍答允。來臺後,朱來信囑其代辦入境證,周不予理會。迨陳道東來訪,提及「蔡冲要大群酒店舊賬」的暗號,周亦不理,陳知難而退,遂未取得任何情報。1950年6月陳道東、陸效文被捕,都將周供出。21日陸軍總部將周扣押,隨國防部政治部專員押往臺北接受偵訊。保安副司令彭孟緝稱其到案後,「深沉頑固閃避重點,但經匪首陸效文、陳道東指證確鑿,事處具在,無可狡賴」;周則指控保安處恐嚇他「如不如其理想自白,則酷刑隨之」,伊觸耳驚心,乃遵命配合。然周並未搜集和提供情報,從陸、陳供詞到周的判決書皆可為證。軍法處卻將「未做」偷換概念為「未遂」,以《懲治叛亂條例》「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罪名,將其判刑12年(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對本案做出宣判,書記官洪諒盛)。案呈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復向蔣介石建議改處無期徒刑,蔣則又親筆塗改為「死刑」。
1950年11月23日,周與其他5名被告被憲兵第四團押往馬場町刑場槍決。陸效文在遺書上說:「我這次與陳道東兩人死得很樂意,但是周先生與毛先生兩人何故致死?實在太冤枉人家了。」明指周芝雨為冤死(毛先生指毛鴻章)。周的遺言也喊冤。
其子周固猷1993年發表〈一雙馬靴〉,提到父親死後,「家中成了親友們的拒絕往來戶,除了兩三個不怕死的先父的老同學還有來往以外,都因為怕沾邊而躲而遠之」;「我們一家三口雖不至於像電影《芙蓉鎮》中那種:『你要像畜牲一樣活下去。』但也相去不遠了。」又說:先父死後不久,家中突然來了一個女管家,說是父母之前在戰幹團的學生,前來幫忙照料家務。家人原本對她非常感激,「可是不久我們才知道,她是保密局派來『緊迫清查』的。不知是因為我們每天哭哭啼啼使她受不了呢?還是查不出什麼名堂?總之,她臨走以前曾經對我說:『你爸爸那是什麼共產黨?誰叫他跟孫立人作事?』」
周妻韓鏡良,北平大學經濟系畢業,1969年(時為中興大學教授)嫁給成舍我,為其第三任妻子。
1999年4月27日周固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臨時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周芝雨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未遂,以同案被告知陸效文之自白書及1封扣案之信件為證據,然周君於審判中否認,且由筆錄內容亦無法證明周君有為陸效文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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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軍法處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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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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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