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芝雨

周芝雨(1908-1950),湖南長沙人。 依(39)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軍法處處長,其由陸效文介紹協助解放工作,並約定聯絡暗號為「蔡沖要大群旅館酒帳」一語,復與陸君又以在港約定暗號談話,索取情報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死刑。1950年11月2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未遂,以同案被告知陸效文之自白書及1封扣案之信件為證據,然其於審判中否認,且由筆錄內容亦無法證明其有為陸效文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軍法處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