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上典
- 陳上典 男 1922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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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上典,1922年生,男,福建晉江人。早年資料不詳,1946年中央政治學校12期法政系畢業。1950年任興臺公司業務部副理時,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28歲。
被捕緣由,係受政校同學陸效文牽連。兩人在校時思想接近,感情很好,畢業後相偕來臺。陳執教於臺灣大學先修班,並擔任《台灣新生報》編輯。不久發生二二八事件,陳飽受驚恐,返回中國,往訪東北行轅主任秘書溫晉城(曾任政校國文教授),在其辦公廳擔任科員。時東北局勢緊張,陳亦感到憂心。陸效文伺機勸誘,謂國民政`府已無希望,應到「解放區」尋找出路。陳顧慮老家在福建,女友在臺灣,故予拒絕,於1947年底返臺。陸第一次吸收不成。
1948年初,經政校同學楊龍章介紹入興臺公司,後奉調埔里監督林場工作。1949年底陸效文也回臺,也經政校同學陸以正介紹入興臺公司,遂又伺機勸誘陳,稱大局已然無望,「臺灣是一座火山,一旦緊張時,可能發生第二次二二八事變」;為了自保,「最好結識一、二位較有辦法的臺灣人以為依附」,希望陳為其效力,利用臺灣人為其搜集政治軍事情報。但陳只想做生意,不過問政治,又予拒絕,陸第二次吸收不成。此後交往漸疏。
1950年6月17日陸效文被捕,供出29人名單,包括陳上典。18日凌晨保安處警衛大隊到其住處將之逮捕,與其同住的伍暢新亦被帶走。其住處位於中華路104號恆泰貿易行,空間較大,曾容留政校同學陳道東、黃以鏞短暫借住,此二人因有共黨、第三黨背景,被當局視為叛徒,故軍法處初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的「藏匿叛徒罪」,以(39)安潔字2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書記官洪諒盛)。
案子上呈國防部,從卷宗發現陳上典辯稱他不常在家,不知陳道東的共黨身分,且陳道東、陸效文皆為作證,而認為原判「論處率斷」,撤銷發還復審。軍法處乃改以「知匪不報」罪,以(40)安潔字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後在新店軍人監獄服刑,1953年因服滿刑期三分之一,依《戒嚴時期軍事犯臨時處理辦法》視為執行期滿,具保開釋,計坐牢3年16日。
1999年10月19日陳上典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上典明知陸效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未載明陳君任何供述,僅以陸效文之自白書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被捕緣由,係受政校同學陸效文牽連。兩人在校時思想接近,感情很好,畢業後相偕來臺。陳執教於臺灣大學先修班,並擔任《台灣新生報》編輯。不久發生二二八事件,陳飽受驚恐,返回中國,往訪東北行轅主任秘書溫晉城(曾任政校國文教授),在其辦公廳擔任科員。時東北局勢緊張,陳亦感到憂心。陸效文伺機勸誘,謂國民政`府已無希望,應到「解放區」尋找出路。陳顧慮老家在福建,女友在臺灣,故予拒絕,於1947年底返臺。陸第一次吸收不成。
1948年初,經政校同學楊龍章介紹入興臺公司,後奉調埔里監督林場工作。1949年底陸效文也回臺,也經政校同學陸以正介紹入興臺公司,遂又伺機勸誘陳,稱大局已然無望,「臺灣是一座火山,一旦緊張時,可能發生第二次二二八事變」;為了自保,「最好結識一、二位較有辦法的臺灣人以為依附」,希望陳為其效力,利用臺灣人為其搜集政治軍事情報。但陳只想做生意,不過問政治,又予拒絕,陸第二次吸收不成。此後交往漸疏。
1950年6月17日陸效文被捕,供出29人名單,包括陳上典。18日凌晨保安處警衛大隊到其住處將之逮捕,與其同住的伍暢新亦被帶走。其住處位於中華路104號恆泰貿易行,空間較大,曾容留政校同學陳道東、黃以鏞短暫借住,此二人因有共黨、第三黨背景,被當局視為叛徒,故軍法處初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的「藏匿叛徒罪」,以(39)安潔字2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書記官洪諒盛)。
案子上呈國防部,從卷宗發現陳上典辯稱他不常在家,不知陳道東的共黨身分,且陳道東、陸效文皆為作證,而認為原判「論處率斷」,撤銷發還復審。軍法處乃改以「知匪不報」罪,以(40)安潔字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之後在新店軍人監獄服刑,1953年因服滿刑期三分之一,依《戒嚴時期軍事犯臨時處理辦法》視為執行期滿,具保開釋,計坐牢3年16日。
1999年10月19日陳上典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上典明知陸效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未載明陳君任何供述,僅以陸效文之自白書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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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興台公司業務部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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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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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