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上典

陳上典(1922-),福建晉江人。 依(40)安潔字第09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興台公司業務部副經理,其曾聽陸效文告以局勢緊張,命其交接臺灣有力人物,並透露其身分,因而知悉陸君為朱毛匪幫分子而未檢舉,又於其臺北寓所居留陳道東、黃以鏞等人。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1年7月10日調服勞役。1953年7月3日具保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陸效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並未載明其之任何供述,僅以陸效文之自白書為唯一依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興台公司業務部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