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以鏞
- 黃以鏞 1920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以鏞,1920年生,男,廣東羅定人。1946年中央政治學校法政系12期畢業(推估)。1950年任《戰鬥中國》雜誌創辦人時,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6月19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30歲。
早年資料不詳。在政校時,生活樸素,刻苦求學,同學伍暢新稱其「長於政治思想和理論」。畢業後,分發到南京市政府社會局,接觸政校教授羅夢冊主編的《主流》雜誌。1948年5月加入羅組織的「中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學會」。該學會的政治主張,是以英國工黨式的溫和改革,達到自由民主社會主義的理想,本質是反共的。中國陷共前夕,羅逃往香港,任教亞洲文商學院(新亞書院前身),被歸類為「第三勢力」;雖無組黨,卻被國民黨視為「第三黨」。
黃以鏞來臺灣後,暫住政校同學陳上典家,與伍暢新同住。日常寫稿維生,並在省立師範學院附屬中學(師大附中前身)當代課教員。陳上典見黃「囊空如洗」,給他零用錢200多元(其妹在廣東讀書時,曾向黃借過錢);1950年4月,黃與高桐創辦一本反共抗俄純理論刊物《戰鬥中國》,經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審定合格,准予發行,陳又給黃200多元作為印刷費。
1950年6月「陸效文案」發,陸先供出陳上典、伍暢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在18日前往逮捕,意外搜出黃所存「中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聯盟綱領草稿及中英文總綱各一份」(此為警衛大隊特務金威之語,「聯盟」應係「學會」之誤),經報奉處長指示,再將黃逮捕,研判時間應是6月19日。偵訊過程中,保安處發現黃參加羅的學會,並循供將同為學會成員的魏元珪(福建人,第六軍政治部第一科中尉科員,與黃有聯絡)和鄧世謀(圓山青年服務團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受訓,為《戰鬥中國》寫稿)逮捕,將三人湊成一個「黃以鏞等叛亂案」送軍法處起訴。軍法庭在8月23日以《懲治叛亂條例》「共同參加叛亂組織」罪,將三人各判刑10年(判決書:(39)安澄字2255號)。
判決書稱,1950年4月美國人傑塞普(Philip Caryl Jessup,時為美國無任所大使)來臺灣時,黃曾擬致送備忘錄未果,「其中所述大半詆毀政府之語」、「主張產生新的政治力量」云。換言之,黃被入罪,也有言論賈禍的成分。本案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承辦,呈奉國防部核准。但國防部不知何故,並未呈報總統府和蔣介石。
此案在香港引起高度關切。1950年9月17日,香港《華僑日報》刊登署名「雲天」的〈由黃以鏞等判罪案 為臺灣嘆息〉一文,提到臺灣當局「總在『一黨專政』的基本觀念上,以對付共產黨來對付社會,認為凡不是國民黨,或不是國民黨所認可的社會勢力,如臺灣所指的第三黨,即不問青紅皂白,而認定是背叛政府,可殺可囚,都以反共而論,只是為淵敺魚,當為共黨所竊笑」;並批評國民黨「若是站在『反共只此一家』的立場上,在力之所及的地方,想去消滅國民黨以外的反共力量,去消滅其他力量對國民黨合理的批評,這種本質與共產黨相同。」國民大會代表王雲五(時寓居香港)將剪報寄給蔣經國,要求查明此事。
9月26日,羅夢冊發表〈主流社˙中國民主自由社會主義學會為社員馬槐隆、楊文彬,會員黃以鏞、魏元珪、鄧世謀諸先生被迫害事件向北京臺灣兩政權嚴重抗議書〉的中英文聲明,謂其成員多人在重慶為中國共產黨拘捕,「同時有會員3人,亦為臺灣當局以從事第三勢力運動,而判徒刑10年」,抨擊國共:「你們自號為民主的、自由的政府,竟何以會如此的懼怕民主和自由?竟何以會對人民或國民之民主自由的力量如此下毒手?」並批評國共不是「昏瞶糊塗」,就是「反民主、反自由之反動」。杭立武向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呈報此事,稱本案「頗為中外關心臺灣人士注意,又其將中共與國府相提并論,俱以(予)讀者以刺激」。
10月7日頃,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給蔣介石簽呈:「竊意憲政時期,政治性之集會結社如不逾越法律,縱令企圖組織政黨,並不能認為違法」,又說羅夢冊之組織「係以反共為目標,且採用和平手段以求政治改革,似不能即判定其違法,而科以十年徒刑之重懲,否則與我民主自由之憲政國策相違背」。又說該案國防部並未向蔣呈報,擬飭該部覆審具報,不得逕自執行。
本案最後還是執行(其間公文流程不見於檔案),三人都送軍人監獄。但可能國外壓力逼迫當局鬆手。1951年3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正副司令吳國楨、彭孟緝聯名代電軍監監獄長,謂該三人「奉令由本部另行辦理,不再送還」。查補償基金會檔案,魏、鄧兩人分別在3月27日、4月12日獲釋。
釋放日期不詳,推估亦在前後,則其服刑約為8、9個月。黃及家屬未申請補償,也不在促轉會撤銷判決的名單中。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早年資料不詳。在政校時,生活樸素,刻苦求學,同學伍暢新稱其「長於政治思想和理論」。畢業後,分發到南京市政府社會局,接觸政校教授羅夢冊主編的《主流》雜誌。1948年5月加入羅組織的「中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學會」。該學會的政治主張,是以英國工黨式的溫和改革,達到自由民主社會主義的理想,本質是反共的。中國陷共前夕,羅逃往香港,任教亞洲文商學院(新亞書院前身),被歸類為「第三勢力」;雖無組黨,卻被國民黨視為「第三黨」。
黃以鏞來臺灣後,暫住政校同學陳上典家,與伍暢新同住。日常寫稿維生,並在省立師範學院附屬中學(師大附中前身)當代課教員。陳上典見黃「囊空如洗」,給他零用錢200多元(其妹在廣東讀書時,曾向黃借過錢);1950年4月,黃與高桐創辦一本反共抗俄純理論刊物《戰鬥中國》,經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審定合格,准予發行,陳又給黃200多元作為印刷費。
1950年6月「陸效文案」發,陸先供出陳上典、伍暢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在18日前往逮捕,意外搜出黃所存「中國自由民主社會主義聯盟綱領草稿及中英文總綱各一份」(此為警衛大隊特務金威之語,「聯盟」應係「學會」之誤),經報奉處長指示,再將黃逮捕,研判時間應是6月19日。偵訊過程中,保安處發現黃參加羅的學會,並循供將同為學會成員的魏元珪(福建人,第六軍政治部第一科中尉科員,與黃有聯絡)和鄧世謀(圓山青年服務團第二大隊第五中隊受訓,為《戰鬥中國》寫稿)逮捕,將三人湊成一個「黃以鏞等叛亂案」送軍法處起訴。軍法庭在8月23日以《懲治叛亂條例》「共同參加叛亂組織」罪,將三人各判刑10年(判決書:(39)安澄字2255號)。
判決書稱,1950年4月美國人傑塞普(Philip Caryl Jessup,時為美國無任所大使)來臺灣時,黃曾擬致送備忘錄未果,「其中所述大半詆毀政府之語」、「主張產生新的政治力量」云。換言之,黃被入罪,也有言論賈禍的成分。本案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承辦,呈奉國防部核准。但國防部不知何故,並未呈報總統府和蔣介石。
此案在香港引起高度關切。1950年9月17日,香港《華僑日報》刊登署名「雲天」的〈由黃以鏞等判罪案 為臺灣嘆息〉一文,提到臺灣當局「總在『一黨專政』的基本觀念上,以對付共產黨來對付社會,認為凡不是國民黨,或不是國民黨所認可的社會勢力,如臺灣所指的第三黨,即不問青紅皂白,而認定是背叛政府,可殺可囚,都以反共而論,只是為淵敺魚,當為共黨所竊笑」;並批評國民黨「若是站在『反共只此一家』的立場上,在力之所及的地方,想去消滅國民黨以外的反共力量,去消滅其他力量對國民黨合理的批評,這種本質與共產黨相同。」國民大會代表王雲五(時寓居香港)將剪報寄給蔣經國,要求查明此事。
9月26日,羅夢冊發表〈主流社˙中國民主自由社會主義學會為社員馬槐隆、楊文彬,會員黃以鏞、魏元珪、鄧世謀諸先生被迫害事件向北京臺灣兩政權嚴重抗議書〉的中英文聲明,謂其成員多人在重慶為中國共產黨拘捕,「同時有會員3人,亦為臺灣當局以從事第三勢力運動,而判徒刑10年」,抨擊國共:「你們自號為民主的、自由的政府,竟何以會如此的懼怕民主和自由?竟何以會對人民或國民之民主自由的力量如此下毒手?」並批評國共不是「昏瞶糊塗」,就是「反民主、反自由之反動」。杭立武向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呈報此事,稱本案「頗為中外關心臺灣人士注意,又其將中共與國府相提并論,俱以(予)讀者以刺激」。
10月7日頃,總統府秘書長王世杰給蔣介石簽呈:「竊意憲政時期,政治性之集會結社如不逾越法律,縱令企圖組織政黨,並不能認為違法」,又說羅夢冊之組織「係以反共為目標,且採用和平手段以求政治改革,似不能即判定其違法,而科以十年徒刑之重懲,否則與我民主自由之憲政國策相違背」。又說該案國防部並未向蔣呈報,擬飭該部覆審具報,不得逕自執行。
本案最後還是執行(其間公文流程不見於檔案),三人都送軍人監獄。但可能國外壓力逼迫當局鬆手。1951年3月2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正副司令吳國楨、彭孟緝聯名代電軍監監獄長,謂該三人「奉令由本部另行辦理,不再送還」。查補償基金會檔案,魏、鄧兩人分別在3月27日、4月12日獲釋。
釋放日期不詳,推估亦在前後,則其服刑約為8、9個月。黃及家屬未申請補償,也不在促轉會撤銷判決的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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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寫文稿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25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