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秘

張秘(1922-1998),山西山陰人。 依(39)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興台公司業務部組長,其與陸效文為同學,早年共服務於瀋陽日報社及中央訓練團,陸效文曾託張秘辦理入境證,而後在港相遇,偕同來臺,陸效文常往張秘家用膳,且曾勸往匪區視察進步情形等情,張秘明知陸效文為匪諜不予檢舉。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1月4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3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秘明知陸效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共同被告之供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於陸效文是否為匪諜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興台公司業務部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223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