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東

黃振東(1933-1995),臺灣花蓮人。 依(45)審聲字第11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寄總統府張秘書長轉呈總統一函,稱大陸難以收復,今日之為同胞兄弟之戰,希與匪議和,並准匪加入聯合國,勿用同胞血肉來抵敵等言論。1955年12月1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2月8日交付感化。1960年4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思想傾匪有交付感化必要,係以其函稱「大陸難以收復,今日之為同胞兄弟之戰,希與匪議和……」等語書寄總統府秘書長之行為,以及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與調查局之鑑定結果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11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限制人身自由49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