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慶華
- 何慶華 男 1922年出生 福建 晉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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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慶華(1922-),福建晉江人。
依(56)警審裁字第001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不滿現實,化名張愛國,上書總統府張秘書長云「今日的臺灣,你們政府自誇是天堂,把大陸比做地獄,其實現在本省的人,比大陸之地獄更加痛苦……地獄人最低限度尚可吃半飽之三餐,可是本省之人,二天無飯吃者,經常有之……,要改換這個腐敗政治,只有再革命,實行韓國或越南那種軍事革命政府,不講法律,以特別法來執行」。1966年4月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6年8月25日交付感化。1969年9月1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上書總統府張秘書長,認其故意歪曲事實,詆毀政府,肆意抨擊,竟欲實行韓國或越南市革命政府,主張再革命,不啻為匪張目,其思想偏激,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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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6)警審裁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4月1日共計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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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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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