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良

張志良(1923-1998),江蘇金壇人。 依(40)安潔字第09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交部總務司庶務科長,其受陸效文之托,將陸來臺為匪搜集軍政經濟情報寄發。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8年6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志良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張君坦承為同學陸效文傳遞家信為由,惟張君堅決否認明知信函有米汁密書情報,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外交部縂務司庻務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