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良

  • 張志良 1923年出生 1998年卒 江蘇 金壇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志良(1923-1998),男,江蘇金壇人。1947年中央政治學校外交系13期畢業。1950年任外交部總務司庶務科科長,涉「中共中央社會部潛臺共諜陸效文等叛亂案」,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時27歲。
出身富裕家庭,故鄉有田300多畝。1943年進政校,畢業後在教育部國際文教處任科員;1948年底高考合格進入外交部,任總務司庶務科科員,1950年1月升科長。與陸效文為政校同學,僅有點頭之交;來臺後,因興臺公司同學多,往訪時偶與陸相遇。時當局施行嚴格郵電審查,陸為了將搜集的情報傳給中共,託張夾帶出境,張因而遭禍。
據張供稱,1950年4月頃他去興臺公司,陸先讚美其領帶考究,問是哪買的?他說香港,因同學常往來香港。陸便藉口其母在上海生活困難,寄錢怕遺失,想託人代匯,請張幫忙;並交張兩封信,一封給其母,一封給友人,說是囑友人匯款到上海給其母。張不疑有他,以陸「孝思可嘉,且誼叨同學」而答允。其後亞東司黃司長欲去香港探親,張乃託其帶去投郵,寄永樂西街180號寶興源號朱朗星轉王德林收。其實兩信正面佯寫給親友之言,背面皆以米湯密寫臺灣陸軍調動、佈防情報。1950年5月,陸又以同樣理由,交張兩封信,欲循前次方式郵寄王德林,情報內容更加豐富,多達兩千字。張擱置辦公室抽屜數週(等待有同事赴港),尚未交付,即因陸在6月17日被捕,供出上情,而在隔日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搜出,並將張逮捕。
張的判刑頗有一番曲折。1950年9月2日軍法處召開「陸效文等匪諜案評議錄」,討論各被告判決主文。其中張志良以《懲治叛亂條例》「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刑5年並沒收財產。然在判決書草稿上,審判官陳慶粹不知何故,將5年改為10年,跳躍甚大。參謀總長周至柔要軍法處「應再向保安處蒐求旁證,重新研審,再行簽核」,9月5日張得以有一次專門針對他的會審。會審後,軍法處9月10日的簽呈提到「張志良單純受人之託帶家信,不知內有米汁書寫之情報,依據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尚難論處罪刑」,意即「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保安處特務不服,稱「該張某既非親自赴港,自無接受及轉帶之義務……苟非利用職務上之便利,企圖逃避檢查人員之耳目,則司馬之心路人皆知」。於是9月15日張又被判回10年徒刑(判決書:(39)安潔字2339號,由督察處長陳仙洲任審判長,楊丕銘、田泰運、邵彬如、陳慶粹任審判官的5人合議庭,書記官洪諒盛)。
12月20日軍法合議庭針對何少泉、張志良、陳上典3名在覆審中變更適用法條或刑度的人另外宣判,張志良部分維持原指控和罪名,但加了一段「惟查該被告與陸效文以同學關係,一時不察,致蹈刑網,罪固應得,情尚堪憫,爰減輕其刑」,改判5年且無沒收財產。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官員余樹芬、蔡文治認為遽減5年「似嫌無據」,直接改為8年,國防部和軍法處遵改,判刑至此確定(判決書:(39)安潔字3391號)。
1958年從新生訓導處刑滿出獄後,在臺灣聯合書局經理唐賢龍(政校同學)幫助下,先在該書局任副理;隔年在書局樓上開設「臺灣聯合翻譯服務社」,為臺灣第一家翻譯社。之後在工商、教育、藝文界不斷轉換跑道,先後出任中國生產力中心主任、明志工專校長、國立藝專校長,1987年擔任中正紀念堂國家劇院及音樂廳籌備處主任。1998年去世。
2001年8月8日其妻江素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2屆第2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張志良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張君坦承為同學陸效文傳遞家信為由,惟張君堅決否認明知信函有米汁密書情報,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第二次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外交部縂務司庻務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