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良
- 張志良 男 1923年出生 1998年卒 江蘇 金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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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志良(1923-1998),江蘇金壇人。
依(40)安潔字第09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外交部總務司庶務科長,其受陸效文之托,將陸來臺為匪搜集軍政經濟情報寄發。1950年6月1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8年6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係以其坦承為同學陸效文傳遞家信為據。惟其堅決否認明知信函有米汁密書情報,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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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外交部縂務司庻務科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6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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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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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