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國壎
- 彭國壎 男 1921年出生 2003年卒 湖南 臨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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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彭國壎(1921-2003),湖南臨武人。
依(39)安潔字第223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六三師軍法組組長,其曾談及三六三師駐地由五四軍接防等情。1950年7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9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書認其雖曾談及駐地接防等情,但查其閒談內容均無軍事秘密之性質,顯不能構成洩漏軍機罪責,亦不能認為供給叛徒消息,而諭知無罪。則其於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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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363師軍法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3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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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