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琦
- 陳明琦 男 1922年出生 1952年卒 福建 福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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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73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明琦(1922-1952),福建福州人。依(41)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全民民族經濟三報聯合版校對,陳明琦曾在福州由郭炳炎介紹加入匪幫之工人工作委員會,為組織負責人,閱讀新人生觀等匪黨書籍,並以工人代表資格出席農工聯會,後為閩省保安司令部行動組注意,而命其同鄉林森縣警察局刑警林逸泉協同密查其行踪,林反將情告知,陳為避免逮捕潛跡來臺等情。1952年2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30日執行死刑。04730申請案於2000年1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明琦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而著手實行,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明琦(1922-1953),男,福建福州人,1951年被捕時29歲。福建學院附屬初中肄業,1943年其父病逝、家道中落,為維持家計,進入報社擔任練習生,先後在寧德《閩東日報》、福州《中央日報》學習排字技術。1944年就任福安《南方日報》正式技工,暇餘時並學習翻譯電報。1945年抗戰結束,返回福州進入僑商胡文虎創辦的《星閩日報》擔任排字技工。期間受友人邀請參與「工人工作委員會」,曾代表所屬報紙參與薪資協議。後風聞福州刑警隊將調查,遠走外地。1948年8月搭乘臺東輪來臺,最初在基隆打撈公司擔任管理員,再進入全民、經濟、民族三報聯合版(即《聯合報》前身),擔任校對。 他是「陳明琦等案」案頭。在三報聯合版任職時,同一報社擔任雜工的同鄉林某,因曾在福州警局任職,知道陳走避刑警隊調查的往事。林某為領取獎賞向保密局告密,二度檢舉陳明琦。陳因自認未涉入政治、在臺已無任何關係,不願出面自首。1951年2月23日被保密局逮捕。保密局偵辦時,以他具有譯電專長,身份敏感,辦案人員周某唆使同案在押被告亦即本案線民林逸泉捏造案情,意圖擴大案件偵辦規模,再逮捕他的親友陳明濂、李文彬、林貞堅等多人。 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952年8月31日(42)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認定他為「叛亂組織負責人」、「出席偽農工聯會」、「從事叛亂活動」,依照《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起訴定罪。初審軍事法庭判處陳明琦有期徒刑12年,陳明琦親友和謀職介紹人均遭判有期徒刑不等。本案判決送至總統府呈閱時,參軍長桂永清將有期徒刑12年刑度變更為死刑,其餘被告均加重刑期,總統蔣介石批准如擬。1952年12月26日總統府以(41)防隆字第2471號代電,諭知保安司令部。 1952年12月30日清晨六時,憲兵將陳明琦綁赴臺北市川端橋畔的馬場町執行槍決,得年31歲。2000年陳明鐘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陳明琦(1922-1953),男,福建福州人,1951年被捕時29歲。福建學院附屬初中肄業,1943年其父病逝、家道中落,為維持家計,進入報社擔任練習生,先後在寧德《閩東日報》、福州《中央日報》學習排字技術。1944年就任福安《南方日報》正式技工,暇餘時並學習翻譯電報。1945年抗戰結束,返回福州進入僑商胡文虎創辦的《星閩日報》擔任排字技工。期間受友人邀請參與「工人工作委員會」,曾代表所屬報紙參與薪資協議。後風聞福州刑警隊將調查,遠走外地。1948年8月搭乘臺東輪來臺,最初在基隆打撈公司擔任管理員,再進入全民、經濟、民族三報聯合版(即《聯合報》前身),擔任校對。 他是「陳明琦等案」案頭。在三報聯合版任職時,同一報社擔任雜工的同鄉林某,因曾在福州警局任職,知道陳走避刑警隊調查的往事。林某為領取獎賞向保密局告密,二度檢舉陳明琦。陳因自認未涉入政治、在臺已無任何關係,不願出面自首。1951年2月23日被保密局逮捕。保密局偵辦時,以他具有譯電專長,身份敏感,辦案人員周某唆使同案在押被告亦即本案線民林逸泉捏造案情,意圖擴大案件偵辦規模,再逮捕他的親友陳明濂、李文彬、林貞堅等多人。 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952年8月31日(42)安潔字第2604號判決書,認定他為「叛亂組織負責人」、「出席偽農工聯會」、「從事叛亂活動」,依照《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起訴定罪。初審軍事法庭判處陳明琦有期徒刑12年,陳明琦親友和謀職介紹人均遭判有期徒刑不等。本案判決送至總統府呈閱時,參軍長桂永清將有期徒刑12年刑度變更為死刑,其餘被告均加重刑期,總統蔣介石批准如擬。1952年12月26日總統府以(41)防隆字第2471號代電,諭知保安司令部。 1952年12月30日清晨六時,憲兵將陳明琦綁赴臺北市川端橋畔的馬場町執行槍決,得年31歲。2000年陳明鐘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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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全民民族經濟3報聯合版校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0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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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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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