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彰
- 陳德彰 男 1933年出生 1955年卒 湖北 沔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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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德彰(1933-1955),湖北沔陽人。
依(44)理玷字第0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學生,其欲與其友孫桓山共同入臺,其父陳寶華將孫改名陳德林並偽報其子,連同其之相片由該軍函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發入境證,之後其與孫桓山因旅費告罄且入境證未寄到而折返漢口。後其與匪幫情報處長林文彬洽允來臺,為匪蒐集軍事與美援情報,約定通信地點及聯絡暗號,經李給予旅費,由港抵臺與父同住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其庶母共同被告史錫純之供述為據。惟其僅書函《香港雜誌18期》及稱母病重,一時不能回信之內容之信件兩次寄回大陸,且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聽聞其之陳述,此外其並無任何其他具體叛亂之行動。其僅以書信兩次寄回大陸,尚無具體之行為,且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依其之表明,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理玷字第0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軍官學校學生,其欲與其友孫桓山共同入臺,其父陳寶華將孫改名陳德林並偽報其子,連同其之相片由該軍函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發入境證,之後其與孫桓山因旅費告罄且入境證未寄到而折返漢口。後其與匪幫情報處長林文彬洽允來臺,為匪蒐集軍事與美援情報,約定通信地點及聯絡暗號,經李給予旅費,由港抵臺與父同住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其庶母共同被告史錫純之供述為據。惟其僅書函《香港雜誌18期》及稱母病重,一時不能回信之內容之信件兩次寄回大陸,且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聽聞其之陳述,此外其並無任何其他具體叛亂之行動。其僅以書信兩次寄回大陸,尚無具體之行為,且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依其之表明,難認定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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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軍官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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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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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