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寶華
- 陳寶華 男 1907年出生 1955年卒 湖北 沔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寶華(1907-1955),湖北沔陽人。
依(44)理玷字第0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六九(前八○二三)部隊少將部隊長,其任陸軍第六軍參謀長時,將孫桓山改名陳德林並偽報其子,連同其子陳德彰相片由該軍函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發入境證,之後因陳德彰、孫桓山旅費告罄且入境證未寄到而折返漢口。陳德彰與匪幫情報處長林文彬洽允來臺,為匪蒐集軍事與美援情報,陳德彰庶母史錫純知悉並將詳情轉告其未予檢舉,其暗予庇護。其由陸軍第六軍參謀長調任六六九部隊少將部隊長,將參謀長任內持有臺北防守區及各守備區永久工事位置圖等機密文件21種,私自攜走未予移交等情。1955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隱匿非職務上所應持有之軍機」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係以其妻史錫純之供稱述及其呈函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有明知其子陳德彰為匪諜而予以包庇,且其妻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聽聞陳德彰之陳述,另該呈函內容亦未具體指出陳德彰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4)理玷字第0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六九(前八○二三)部隊少將部隊長,其任陸軍第六軍參謀長時,將孫桓山改名陳德林並偽報其子,連同其子陳德彰相片由該軍函准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核發入境證,之後因陳德彰、孫桓山旅費告罄且入境證未寄到而折返漢口。陳德彰與匪幫情報處長林文彬洽允來臺,為匪蒐集軍事與美援情報,陳德彰庶母史錫純知悉並將詳情轉告其未予檢舉,其暗予庇護。其由陸軍第六軍參謀長調任六六九部隊少將部隊長,將參謀長任內持有臺北防守區及各守備區永久工事位置圖等機密文件21種,私自攜走未予移交等情。1955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隱匿非職務上所應持有之軍機」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包庇叛徒,係以其妻史錫純之供稱述及其呈函等情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有明知其子陳德彰為匪諜而予以包庇,且其妻史錫純之供述,亦僅係聽聞陳德彰之陳述,另該呈函內容亦未具體指出陳德彰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0669部隊少將部隊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隱匿非職務上所應持有之軍機、明知為不實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