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堃嬴

王堃嬴(1929-),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岡山機械廠技工,其曾受蔡福泉邀約於中秋節至何阿老家中酒敘,蔡福泉遂以「結拜會」及「觀月會」徵求意見,而後又在工作空閒時,常聽蔡福泉講解時局問題及匪黨對工人的好處,明知蔡福泉為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2年2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1日保釋。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堃嬴明知蔡褔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王君偵查中供稱曾聽蔡褔泉對其宣傳匪黨言論為據,惟王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蔡褔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