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祈德

黃祈德(1922-1964),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岡山機械廠技工,同廠工人蔡福泉意圖吸收其等參加匪幫組織,乃利用中秋節工廠放假機會,以「結拜會」及「觀月會」為號召,約至何阿老家中酒敘。1952年2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蔡福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蔡福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