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泉
- 陳清泉 男 1923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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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清泉(1923-1986),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岡山機械廠技工,同廠工人蔡福泉意圖吸收其等人參加匪幫組織,乃利用中秋節工廠放假機會,以「結拜會」及「觀月會」為號召,約至何阿老家中酒敘。1952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0日假釋。
其家屬於2001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蔡福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蔡福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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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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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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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